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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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如果申请人超过提出执行异议期限或者申请复议期限的,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了执行监督程序。
意见规定,申请人因超过提出执行异议期限或者申请复议期限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的,应当在提出异议期限或者申请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那么什么是执行监督程序,哪些情形可以申请执行监督?
意见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于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作出的执行复议裁定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人民法院应当立案,但法律、司法解释或者本意见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依法应当提出执行异议而未提出,直接向异议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异议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执行监督;申请人依法应当申请复议而未申请,直接向复议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复议法院申请复议或者申请执行监督。
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申诉信访过程中,发现信访诉求符合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按照前两款规定处理。
申请执行人认为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执行措施而未采取,向执行法院请求采取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处理,一般不立执行异议案件。
执行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未执行,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责令下级人民法院限期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立案办理。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针对人民法院就复议裁定作出的执行监督裁定提出执行监督申请的;
(二)在人民检察院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后又提出执行监督申请的。
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而作出执行监督裁定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执行监督也有时限要求,超过法定期限的,也将不予受理。
意见规定,申请人对执行复议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的,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应当在执行复议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申请人因超过提出执行异议期限或者申请复议期限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的,应当在提出异议期限或者申请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申请人超过上述期限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终结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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