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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旧村改造、合村并居等政策推进,近年来征收拆迁项目也紧锣密鼓地进行着。一般而言,拆迁应该越拆越富,才能符合法律上公平、合理的应有之义。然而现实不总是尽如人意的,很多被征收人的补偿是不够的,甚至会因为拆迁一夜返贫,严重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在征收拆迁中,应该对被征收人有哪些补偿、补偿多少钱才能保障被征收人获得足额合理补偿呢?

征收补偿原则:一是要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二是要坚持先补偿,后搬迁。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该规定是对于实施征收的原则性规定。有征收必有补偿,补偿额度的最低限度就是要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生活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那么该如何保障呢?

实践中,一般是以1:1的置换比例来实现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也就是我们说的“拆一还一”。

拆迁律师要提醒大家的是:1:1置换,不是简单的指一平米还一平米,而是指土地、房屋价值上的1:1置换。就是说如果是房屋置换,那么要保证置换房屋的面积、地理位置、质量、房屋性质等要素和原来的房屋相同或相似,而不能让郊区的一平米换市中心的一平米。

此外,还必须坚持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不管是《土地管理法》,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都有着重强调先补偿、后搬迁。该原则规定在于规避行政征收方为了巨额补偿利益而不按约履行补偿协议的风险。如果征收方不按约履行补偿义务,一来会损害行政方的权威,二来确实会使被征收人遭受巨大利益损失。

只有在被征收人切实拿到补偿利益再开始搬迁,才能督促征收方按约履行补偿义务,进而才能实施拆迁。这能进一步束缚和制约行政征收方的滥权。因此,被征收人一定要拿到钱后,才开始着手搬迁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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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必须补偿的三方面的钱,不补就违法。

《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这是法定的征收补偿内容。简言之,实施征收,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必须有被征收房屋价值、搬迁费(也称过渡费)、如果涉及企业或厂房,还有停产停业损失。

上述是针对国有土地上征收的补偿,在集体土地上,这三方面补偿利益演化为: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拆迁律师提醒大家:上述规定都是法定补偿内容,少一点都会侵害被征收人的补偿利益,违背公平、合理补偿原则,征收方都是违法的。

补偿利益过低,被征收人该怎么维权?

总的来说,征地拆迁维权,属于行政纠纷,被征收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方式维权,但被征收人可千万别觉得就是个官司那么简单。

拆迁律师办行政拆迁案件,是通过找行政征收方的违法点,进而通过提起复议或诉讼在法律上正式确认征收方的违法行为,然后才能掌控谈判的主动权。很多提高补偿利益的案子,并不是通过一纸胜诉获得的,而是通过胜诉后的技巧性谈判获得的。

也就是说,对于征收维权,复议、诉讼只是提高补偿的一个手段,并不是最终目的。换句话说就是,要想提高征收补偿,可以复议、诉讼,也有可能是通过谈判获得的,更有可能复议、诉讼、谈判共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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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采取什么措施才是最为实际、最为有效的,需要综合全案以及征收阶段等相关因素进行具体分析。被征收人切勿盲目复议或诉讼,在遇到征收纠纷时,及时咨询拆迁律师,寻求提高补偿的一个最优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