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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婚姻走到尽头,财产分割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涉港婚姻也不例外。本期,我们将通过一个涉及香港与内地的离婚案件,由秦嘉泽律师团队为您解析涉外婚姻是否在分割财产时适用保护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

邱某(香港居民)和刘某(大陆居民)在2006年结婚,婚后二人长期分居香港和广东,婚生女由邱某在香港抚养。刘某婚前在广东购买房屋,婚后由邱某偿还贷款,刘某长期居住,起诉时该房屋仍有贷款尚未清偿完毕。刘某年收入60万,但从未支付过女儿的抚养费用。2019年,刘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判决广东房产所有权归自己,依法划分婚姻存续期间邱某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

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邱某经常居住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本案争议标的含有香港房产,故本案为涉外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适用中国内地法律,因此以中国内地法律作为准据法。

首先,就某小区房屋产权归属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某小区房屋是邱某在双方登记结婚前购买,首付款由其支付,登记于其个人名下,双方婚后房屋贷款由邱某偿还。因为双方未就各自的财产进行约定,婚后邱某还贷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根据当事人陈述,刘某与邱某婚后大部分时间分居京港两地生活,婚生女随邱某在香港学习和生活,由邱某自行负担自己和孩子的支出。刘某虽然年收入60万元,但未承担婚生女的抚养费用。因此,根据某小区房屋的具体情况、双方婚姻的实际情况及婚生女抚养义务的承担等因素,按照照顾子女、女方的原则,法院判决该房屋归邱某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由邱某自行偿还,并酌情确定邱某补偿刘某房屋折价款三十万元。

其次,就邱某的收入及存款问题。邱某提交收入证明,证明其在2018年9月5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税前月均薪酬为110306港元。但邱某表示其与女儿在港生活花费很高,收入已全部用于生活。法院在调查了双方银行存款账户后,考虑双方婚姻的实际情况,双方女儿在香港生活、学习、医疗的较大开销由邱某负担,婚内某小区房屋的贷款等均由邱某负担但由刘某居住使用的情况,最终不予支持刘某该项诉讼请求。

因此,只要涉港婚姻在分割财产时以中国内地法律作为准据法,就可以适用保护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