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人类学世界

作者:贺婧,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生

定性和定量之争是个伪命题

——“法的定量与定性研究”研习营研习报告

为期九天的“法的定量与定性研究”研习营刚刚结束,冻雨冰雪来袭,林木受灾,许多地方断水断电。我极为幸运,并未错过任何一个老师的精彩授课。回想学习定性和定量的研究方法的过程,我总是疑惑颇多。老师们的精彩授课不仅加深了我对研究方法的理解,还使我对“法律是什么?”这一法理学家反复提出的问题有了更多的思考。

一、“法之理在法外”的方法论意义

备考研究生时经常读到付子堂老师的“法之理,在法内,也在法外”,当时简单地认为这是在法理学传统里对关于法律本质的问题的回应。当于晓虹老师谈到法与交叉学科研究的内在一致性在于科学分析社会现象、理解社会规则时,我才意识到“法之理,在法内,也在法外”不仅谈的是法的本质,还包括法的研究方法。两天后,冯晶老师关于形式主义法治的谈论更加深刻地说明了这一道理:实证法学研究带来的不仅仅是方法论层面的“创新”。更重要的是帮助学者们从“全新”的角度来理解什么是法。

这让我想到研究生时期读到的第一本法学著作,哈特的《法律的概念》。看到书名的那一刻,我还天真地以为是作者想给法律下定义。但哈特告诉我们对法律下定义是危险的,并在开篇就对这种行为提出了警告。下定义的方法需要在定义的语词和现实之间循环往复,使被定义的对象框在某一属概念中并与其他属概念中的种概念区分开来,以此形成一种对被定义事物的特定化印象。它关乎实践,既要与其他种概念保持差异,又要有足够的共同特征方便人们的日常生活。遗憾的是,法律的属概念从未确定过,寻找属概念的过程也是固化被定义的对象,消磨其活力的过程。在立法领域就体现为:立法者的眼光在语言的世界和现实的世界之间来回扫射,用法言法语来构建现行法世界以此形成法的特定化现象。但他们也不能称之为立法者,而应当是转译者。哈特并没有直接下定义,而是将法的属概念追溯到社会事实上,这是一种关乎法律的实践。

冯晶老师用凿沟渠这一精妙的例子来描述社科法学研究和法教义学研究的差异,法教义学所关注的是制定凿沟渠的蓝图,期望河流按照蓝图引入沟渠。但实际上,蓝图并不是制定出来的,而是发现出来的。法教义学研究方法似乎是以一种下定义的方式去讨论法律,这很容易陷入建构主义的完美陷阱中,当然这并非否定这一方法,而是提示其所具有的风险。法教义学关注法条,关注法内的逻辑,关注每一个法条内的规范语词。但应当注意的是,法条中所谓的“猥亵”是抽象的“猥亵”,是被平均化的“猥亵”,而不是一个行为人在电脑前哄骗、威胁、诱导未成年人裸聊,并录制视频的那个“猥亵”了。尽管法条中的每一个定义都闪烁着实践的光辉,却总是一瞬即逝。因为只要你尝试用语言去描述现实,实践会如同幽灵一般游荡在你的语言当中。而吊诡的是,语言却无法真正地贴合实践。因为当你描述出来的时候就已经晚于实践了。

在研习营老师的启发下,我才意识到,原来哈特早已告诉我们,去发现实践之法吧。社科法学研究同样如此,它的意义就在于不眠不休地发现实践中的法律,哪怕它变化无常,稍瞬即逝。当然,我也不会忘记邱遥堃老师说过,尽管法律永远追不上社会的发展,但是我们也要提防一些虚假的实践,正如热门的数字法学首先要回答的是是否产生新的社会关系或治理模式的问题。

二、伪命题:定性和定量之争

本科时我接受的是法教义学传统,研究生时期跟随导师了解法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我经常跟着经济学院的学生一起上课,但由于没有经济学的基础,学起来非常累,甚至感到焦虑。有段时间我甚至开始学高等数学,以便为学习计量经济学打基础。即便如此,我也经常感到焦虑,我的导师耐心教导我,她说既然是法学研究,其他学科的价值便是工具性的。正如谢丹夏老师所言,经济学的思想比其计量方法更打动人,作为初学者要学会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现在想来,自己确实本末倒置了。此外,面对定性和定量两种研究方法,内心总是升起定性研究中研究者的主观意志会影响研究结论的疑虑,自己似乎无形之中认为定量研究的结果比定性研究的结果更具有科学性。而老师们的精彩授课一步一步打消我的疑虑,让我明白研究方法的选取应当以自己的核心论题为导向,并无优劣之分。

冯晶老师以贺欣教授的论文《离婚法事件的常规化:体制制约对司法行为的影响》为例,讲述如何通过个案来穿透表象,找寻根本性规律的过程。这足以让我惊叹质性研究的魅力。蒋济泽老师说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具有不同的哲学观和专业范式,定性研究需要与研究对象互动,从而对其行为和意义建构获得阐释性理解。可见,一个好的定性研究必然有一个好的研究者,因为那种毒辣而又独到的眼光以及让研究对象表露心声的交谈艺术可不是一蹴而就的!原来让人诟病的研究者的主观意志反而是该研究方法的独到之处。

让我彻底颠覆我的刻板认知的其实是熊浩老师在法律人类学的定性研究讲座中的那句反问:“为什么要普遍性?”熊浩老师接着提到的这段话让我更为震撼,这段话来自格尔茨:“因为此处理论建设的基本工作不是为抽象的规则编码,而是让深描变得可能,不是超越个案进行概括,而是在个案中进行概括”。我仍然记得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关于现象世界是不真实的,是不完美的,是理念世界的影子的观点。但究竟是庄周梦蝶还是蝶梦庄周?理念世界是现象世界的假想,还是现象世界是理念世界的影子?我们无从得知。在熊浩老师和格尔茨的启发下,我意识到,现象世界中所体现的个性我们无法忽略。纷繁复杂的现象世界被修修剪剪补补,加以抽象后被框在定义里形成某种特定化印象。这不正是哈特所警告的下定义的危险!消抹个性实在是一件太过于残酷的事情,正如网络上的一个糕点师所言:“如果每个人都去考公考研,那么谁来制作美味的蛋糕?”熊浩老师还谈到,量化研究方法预设了研究对象是可量化的。但现实是并不是每个研究对象都适合量化。那些幽暗、粘稠、整体的研究问题需要研究者去参与、意会、将心比心,去发现“意义”。还记得冯晶老师被一位访谈对象拒绝访谈后仍贴心给其一瓶水,却意外收获了第二次访谈的机会。这或许就是定性研究者的温暖和浪漫所带来的馈赠吧。

三、研究方法的混合路径

于晓虹老师谈到了法经济学、法政治学、法社会学等交叉学科在研究方法、理论和视角的差异,她关于交叉学科研究方法的内在一致性的看法一语中的。不管哪一种研究方法,都是为了找寻“被定义对象的属概念”,即发现真正的法。但不管是何种研究方法都有其适用的范围。吴雨豪老师和蒋济泽老师分别从定量和定性的角度探讨犯罪学的研究方法,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各有千秋。蒋济泽老师提出研究方法的混合路径对我而言更是收获颇多。

研习营开营前,我看到柯振兴老师的授课主题是部门法的定量研究,一开始看到这个主题,我的感受并不深刻。但现在回头再看,内心激起千层浪。因为部门法的定量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发现所有部门法的实践形态,是一片宏大的实践的蓝海。柯老师谈到在职场性骚扰案件中,让人觉得反常识的是受害者不常用《民法典》中关于性骚扰的侵权路径维权,而是要求企业开除骚扰者。听完柯老师举的例子,我的第一感觉是定量研究似乎有种“千里姻缘一线牵”的效果。我不禁问柯老师,定量研究有着发现颠覆尝试性知识的意义,是否应结合定性研究去探寻背后的原因?柯老师说那是当然的,当我们将表面上似乎没有联系的两个变量联系在一起时,如果能采取定性的研究方法探寻背后的原因,那么这将是一项有意义且有趣的研究。定量研究的旨趣并非是堆积大量枯燥数据,也要找寻有血有肉的社会生活。

再回到性骚扰的例子,当我们打开民法典,我们看到“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文。但在现实中却少有看到受害者如立法者期望般的使用这一条文。因为“性骚扰是什么”这一问题的答案不在那里,而在于旁观者说的“忍忍吧,谁叫人家是老板呢,总比丢工作好”;在于受害者心中想的“我该不该做呢,这好像不是我的工作”;在于行为人的某个眼神、某个动作;在于一个离办公区域不远的私人休息室……受害人、行为人甚至旁观者在职场这一场域形成了权力关系网,孕育出了性骚扰的内涵和本质。可见,研究方法的融合或许是一个分久必合的趋势。交叉学科之间同样如此。如法社会学和法人类学的区分的问题似乎是没必要过于强调的,因为学科之间早有沟通、联系之势。打破学科界限、打破方法论界限,这或许就是这次研习营课程安排的目的吧!

四、结语

这次研习营结束后,我的收获实在太多。尽管天公不作美,大年三十早上才来电来水,撰写研习报告的时间有所耽搁,特此对老师们致歉。但在停电这几天我对研习营所学的知识又进行了回顾,似乎感觉自己以前的所学所知升华了一般,对很多观点和知识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我也认识到,对于各式各样的研究方法,有的方法适合进行“抽象”的工作,而有的方法适合进行“具体”的工作,但这两类工作都是我们认识所处的世界不可或缺的方法。如果不抽象,或许人类会不堪负重;如果不具体,个性和活力将会悄然消失。

此外,我对各位老师和同学的感谢实在不以言表。特别是策划老师谈到此次研习营的顺利开展得益于匿名捐款的老师以及借腾讯会议账号的清华同学的帮助,当时听到内心很有感触。研究生期间,有时会因为没有和老师和同学进行足够的学术交流而感到焦虑,害怕自己的基础不够扎实、视野不够广泛。因此我特别想了解自己圈子以外的老师和同学的学习内容、研究内容,以免自己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当听到各位老师和同学为了创造交流机会如此呕心沥血、费尽心思,实在太感动。同时我也非常期望能有幸加入你们的大家庭中。与其说这是一份研习报告,不如说它是一封自荐信!当然,我也不会忘记郑兆佑老师的谆谆教导:“师傅领进门,修行靠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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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金梦洋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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