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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受害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否还应计算误工费,经常成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争议焦点。一方认为,受害人已是颐养天年的年纪,不存在误工损失。另一方认为受害人虽然年纪大,但仍参加劳动,事故确实造成受害人误工,应当计算误工费。看法院如何处理。

案情回顾

退休后的老李在某景区周边开了一家农家乐,向游客提供餐饮服务,生意兴隆。

一日,老李步行前往菜市场买菜,途中被小王骑摩托车撞伤。交警认定小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小王的车投有保险。老李住院治疗出院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老李诉至法院,要求小王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保险公司认为,老李在事故发生时已年满71周岁,已到达法律拟制的丧失劳动能力的年龄,且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劳动能力及实际误工损失情况,故不应计算误工费。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老李在事故发生时已年满71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无证据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结合老李伤前身体状况以及老李经营农家乐的事实情况,酌情判令保险公司按每天80元赔偿老李住院期间误工费。

泽达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影响误工费的主要因素是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法定退休年龄不能作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误工费在法律上的认定不受年龄限制,只要受害人遭受损害之前有劳动能力并从事有偿劳动,其因遭受损害而误工并减少了收入,就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误工费,而不论其是否超过退休年龄。

回到本案,老李受伤前,虽过了退休年龄但仍能正常经商,说明其依然具备劳动能力,故事故责任方需要赔偿老李的误工费。

笔者寄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改后,内容有变化,对损害赔偿案件计算损失有很大影响。如果您遇到该类纠纷需要帮助,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