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开阳法院、黔微普法

如果有人声称

仅仅出售或者出租银行卡、电话卡

便可每天收入几百元

你是否会心动呢?

涉世未深的大学生就因为无法抵住这样的诱惑

迷失了方向

给自己的大好青春蒙上了污点

近日,开阳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大学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并联合县司法局、县教育局、共青团开阳县委组织200余名中学生进行旁听,达到以案释法、以案为戒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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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人熊某是在校大学生,因轻信他人“出借银行卡来钱快”的说辞,便答应了这份“兼职”工作,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电话卡出借给上家,上家利用其出借的银行卡骗取被害人50万元。熊某因出借银行卡获利950元。案发后,熊某认罪认罚,退缴犯罪所得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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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手机、电话卡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进行支付结算等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案涉在校学生,法庭决定对该案择期宣判。

近年来,在校学生参与电诈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诈骗分子通过利益引诱,蛊惑学生出租、出售、出借“两卡”,导致一些认知不足的学生沦为帮信犯罪的“工具人”,自毁大好前程。

因此,庭审结束后,法院干警便以此次庭审为切入点,给旁听庭审的同学们普及法律知识,对同学们提出的疑惑进行耐心的分析解答,围绕防范电信诈骗涉及的法律知识,认真讲解了犯罪分子各种诈骗手段、方法以及如何预防诈骗等知识,同时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不要轻易透露个人信息,不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和短信,不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等。引导同学们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做一个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人。

闭门“说教”,不如现场“说法”。通过此次“沉浸式”庭审体验,现场观摩案件审理,同学们纷纷表示这种活动方式不仅让他们现场学习了法律知识,对违法犯罪有了清醒的认识,也对法院的工作有了新的了解。

庭审是最生动的法治课堂,案例是最鲜活的普法教材。下一步,开阳法院将继续延伸审判职能,加大普法力度,丰富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内容和形式,为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贡献司法力量。

什么是帮信罪?

"帮信罪"的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该罪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可简单理解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各种技术支持或帮助的行为。

常见行为

非法买卖、出租、出借、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卡 、电话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等;

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非法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用于注册或出租、出借互联网账号或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转移、隐匿涉案资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电子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多发、高发,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安全稳定,而从身处“象牙塔”的在校大学生沦为诈骗帮凶,更是让人深感惋惜。大学生犯“帮信罪”不仅会在当下承担法律风险,也会给自己在升学、就业、社会生活等方面埋设障碍。作为大学生,要时刻牢记“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树立法治观念,增强法律意识,不要轻信他人、网络上零风险能赚“快钱”“大钱”的虚假宣传, 不要向他人出借、出租、出售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擦亮眼睛,绷紧法律之弦,树立正确的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