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自2015年起,郭某通过纠集、组织社会闲散人员及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在云浮市专门从事替他人追债的业务,并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活动。此后,为进一步发展壮大组织实力,攫取更大的非法利益,郭某先后在云浮市、肇庆市、阳春市等地成立多家公司,先后笼络、招募了一批以黑龙江籍和云浮籍为主的社会闲散人员加入其公司,并以公司为据点,打着所谓“商务咨询”的旗号,从事替他人暴力追债等非法业务,逐步形成了以郭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达到非法讨债的目的,该组织实行公司化运营,统一行动,通过故意告知(或编造)成员暴力违法犯罪经历、报称头目名号、统一着装打扮、故意显露纹身等方式营造恐吓氛围,长期有组织地实施聚众造势、摆场助威、滋扰纠缠、哄闹生事、语言威胁、派员据守、堵门阻工、限制人身自由、巧立名目索要财物、强迫以物抵债、设套诈骗、强索财物等暴力或“软暴力”的违法犯罪行为,被害人达数十人,严重危害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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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案经云安区人民法院一审、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被告人郭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诈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七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其退赔相关被害人相应的违法所得;其余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了“软暴力”手段的认定,明确了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其往往是采取上述一些不同于传统硬暴力的行为,如跟踪贴靠、非法入户、贴报喷字、堵门阻工、摆场架势、聚众哄闹等手段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扰乱正常社会秩序。

“软暴力”主要是通过给他人造成心理强制而达到非法目的,部分受害人因为没有受到人身伤害,在遭受“软暴力”的初期往往选择默默忍耐,息事宁人,使得不法分子更加肆无忌惮,“软暴力”程度愈演愈烈,自身权益受到严重侵害,身心疲惫。因此,法官建议,面对黑恶势力实施“软暴力”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置,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供稿:刑一庭

编排、一审:叶佩琳

二审:柯丽莹

三审:李秋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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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