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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公司主动与劳动者解除合同或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解除合同的,公司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助,即经济补偿金。那么如果劳动者在离职申请中写明了是“因个人原因”,此后还能向法院主张经济补偿金么?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解读,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一问题。下面让我们先来看一个简单的案例:

寇某原系A公司员工。2018年5月8日,寇某在A公司办理了离职手续,离职表显示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后寇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并以A公司一直未缴纳社保为由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未支持寇某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寇某遂向法院起诉。

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以及司法实践,如果员工主动提出辞职并在离职申请中载明了系因个人原因离职,通常情况下是无法再以未缴纳社保、未足额发放工资等情形为由获得经济补偿。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以“个人原因”辞职的情况都不能获得补偿。

在本案中,虽然寇某得离职原因写明了“个人原因”,但经核实,该离职表为单位单方出具的制式表格,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劳动者自由表达真实离职意愿的权利,因此应当认定该条无效。又因A公司确实未按规定为寇某缴纳社保,A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该案的法院确也如此判决。

秦嘉泽律师团队提醒,在决定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之前,需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如离职后又希望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可以从本案的格式合同角度进行论证,也可以从公司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角度提出主张。为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您可以咨询专业律师,获得针对性的建议及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