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岗位、地点未改变,只是用工主体随公司合作变动而更换,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工作年限及经济补偿该怎么算?近日,保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明确劳动者非因自身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劳动关系未实质中断,应合并计算劳动者前后工作年限,并依法支付对应经济补偿,切实守住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某地产公司(甲方)与某营销策划公司(乙方)签订《某楼盘销售独家代理合同书》,合同约定乙方负责代理期间营销团队的组建,销售人员培训、考评、升降、任用和薪酬制度的制定。同年7月1日,田某入职该楼盘,工资由销售经理微信转账发放。
好景不长,2018年12月,营销策划公司与地产公司协商解除代理合同,此后田某的工资改由某地产公司直接发放,并于2019年9月与田某签订了《劳动合同补充协议》。
本以为用工关系就此稳定,2020年8月,某地产公司(甲方)又与某经济公司(乙方)签订《某楼盘项目全程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合同书》 ,将该楼盘项目策划营销、销售代理事宜委托给乙方,乙方负责雇佣人员的工资发放。直到2024年5月,田某的工资及提成由某经济公司支付。2024年5月,某地产公司与某经济公司解除该楼盘项目销售代理合同后,田某继续在项目上从事销售工作。2025年5月19日,某地产公司地产公司以房地产市场不景气为由,电话通知田某解除劳动关系,田某要求公司按其工作七年标准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某地产公司认为其与田某形成劳动关系时间应从2024年5月后起算遭遇无故辞退却拿不到经济补偿金,田某随即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均对仲裁结果不服,最终诉至保靖县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该案中,田某于2018年7月入职在该楼盘从事置业顾问工作,与某营销策划公司建立了劳动用工关系。因某地产公司与某营销策划公司协商解除销售合同,自2019年1月起,某地产公司对田某进行考勤并按照销售业绩支付相应工资,某地产公司即为新“用人单位”。2020年8月,某地产公司与某经济公司签订新的项目策划销售代理合同,以及约定由某经济公司负责相关销售人员的工资。田某作为劳动者无法改变某地产公司与其他销售公司签订房屋销售代理行为,但其从事均为房屋销售工作,工作地点、岗位工作均未改变。加之,2024年5月后,某地产公司与某经济公司解除销售代理合同后,田某又在该楼盘项目上从事销售工作,直至2025年5月19日,某地产公司电话告知田某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时,田某与某地产公司的劳动关系处于连续状态。田某劳动关系变更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之规定,故认定田某与某地产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共计6年11个月,某地产公司应向田某支付累计7年的经济补偿金。
法官说法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岗位工作均未改变,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此种情形下劳动关系具有实质连续性,并非劳动者自主择业所致,故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应计入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一并连续计算。该规定明确否定了“换主体即断工龄”的操作空间,能够有效防止用人单位通过变更用工主体规避法定用工责任,推动构建长期稳定、规范和谐的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六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来源|保靖县人民法院网
编辑|李笑阳
一审|邓春红
二审 | 贾发进
三审|葛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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