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用人单位集中安排的休假,未明确休假性质,可以认定为年休假吗?

「法律解答」

有争议,但多数倾向于属于福利性休假。

甲说:年休假本质是休息权,单位统一安排休假保障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带薪年休假的立法目的便在于此,且用人单位在年休假安排上具有主导地位,根据工作需要统一安排休年休假并不违法。倘若支持是福利性年休假,则会造成权利义务明显失衡,会打击用人单位安排休假的积极性。

乙说:用人单位应对安排年休假或告知劳动者休假性质富有举证责任,在休假性质不明的情况下应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认定。统一安排休假只有在用人单位明示其性质为年休假且劳动者同意的情形下,才能认定用人单位履行了安排带薪年休假的义务,否则用人单位仍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笔者认为在国家鼓励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假的背景下,用人单位在安排年休假方面要有合规意识。倘若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多休,应当对假期的性质(年休假还是福利假)进行明确。倘若劳动者予以拒绝的,则可以通过协商、沟通的方式留下证据,避免将来双方发生争议。否则,仲裁机构或法院在休假性质不明的前提下,更容易作出对用人单位不利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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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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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帮助劳动者追回损失上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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