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关于印发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 号)第八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 号)第二条规定,独立董事不在公司任职、受雇,其取得的独立董事津贴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率与计算: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 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如每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2 万元至 5 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 5 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扣缴义务:支付独立董事津贴的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在发放津贴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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