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某单位非法回收餐厨废弃物被罚22000元

2023年5月26日,江都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接到群众举报,有人非法回收餐厨废弃物,并进行装车转移。接到举报后,执法队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发现一中年男子正在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装车,执法队员当场出示执法证件,打开执法记录仪,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经查,当事人为扬州市雨林废油脂回收站,无资质收集、运输厨余垃圾,现场回收了73桶餐厨废弃物装车,计10余吨,拟发往泰州某公司处置。执法人员对无资质运输厨余垃圾的违法车辆进行暂扣。2023年5月29日和6月6日,江都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分别向当事人制作了2份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承认非法回收餐厨废弃物的行为和数量。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2023年7月24日江都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对该案经过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2023年7月31日江都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22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按时缴纳了罚款,案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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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翟某某随意倾倒、堆放生活垃圾被罚500元

2023年5月12日上午9时10分,广陵区城管局接到汤汪街道同心村工作人员举报,有人在辖区内同心路路边乱倒生活垃圾。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勘验,现场生活垃圾主要为废弃塑料瓶、塑料袋、纸张等,占地0.8平方米。社区工作人员向执法人员提供了监控视频,执法人员通过去函交警支队,调取到了涉案时间段附近道路的监控视频,确认某水果店店主翟某某于2023年5月12日上午9时02分,驾驶一辆牌照为苏K96S8V的小型货车到案发地,将车斗中的生活垃圾扔到路边。执法人员遂赶到该水果店调查,翟某某承认了上述事实,并跟随执法人员到案发现场进行了正式勘验,随后接受了调查询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广陵区城管局于当日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权。翟某某在限期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广陵区城管局于2023年5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翟某某作出了罚款人民币伍佰元的行政处罚。翟某某按时缴纳了罚款,案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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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薛某某随意倾倒生活垃圾被罚400元

2024年2月1日,高邮市城管局执法人员日常巡查时发现,在高邮市腰圩路和佛塔路交叉口东南侧有人随意倾倒垃圾。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薛某某出示执法证件,要求薛某某责令改正,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并依法制作询问笔录,认定薛某某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总量约为0.6立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薛某某承认倾倒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2024年4月1日,高邮市城管局向薛某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以及《高邮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400元的行政处罚。薛某某按时缴纳了罚款,案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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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孙某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被罚20元

2024年3月30日,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侨城路商业街门前果壳箱旁堆放的几个垃圾袋,既未分类投放,也未投入进果壳箱内。经调取监控,及网格员辨认,确认为小区某商店营业员孙某所扔。执法人员上门找到孙某,出示执法证件,孙某开始不配合,拒不改正,经执法人员通过耐心普法宣传,并责令其改正,孙某终于认识到错误,同意将垃圾分类并重新投放到小区垃圾分类亭里。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扬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扬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贰拾元的行政处罚。孙某按时缴纳了罚款,案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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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商户王某某未将生活垃圾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被罚20元

2024年5月16日,仪征市城市管理局执法辅助人员检查发现,在仪征市真州东路利民广场有鸡蛋壳、包装袋散落在分类垃圾桶周边。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进行核查,通过询问周边临时摊点商户,对比摊点内垃圾桶中的垃圾,确定临时摊点售卖早点商户王某某涉嫌所为。执法人员找到王某某,出示执法证件,下发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将仪征市真州东路利民广场前垃圾分类桶周边散落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到垃圾桶。执法人员现场勘验,确认未将生活垃圾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的区域长1米,宽0.5米,面积为0.5平方米,主要为蛋壳、包装袋等。王某某未限期改正。2024年5月24日10时10分,仪征市城管局执法人员对王某某耐心讲解相关法律依据,宣传垃圾分类的意义。王某某认识到错误,配合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承认未将生活垃圾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认可执法人员现场勘验的面积。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2024年7月1日,仪征市城管局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和《扬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细则(2024版)》第十八条规定,对王某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20元。王某某按时缴纳了罚款,案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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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扬州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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