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案件执行力度,有效规避、制裁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胜诉权益,现依执行申请人的悬赏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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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案件执行完毕。

本院承诺对举报人身份及相关情况予以保密。两人以上提供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金额由先举报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编辑:胡佳

审核:董明坤

签发:刘方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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