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工作中

执行干警经常遇到这种情况

面对执行干警时的被执行人↓↓↓

法官,我真的没钱啊!你们就让我还钱,你们看看我名下没车没房没存款的,我拿什么还啊!‍

日常生活中的被执行人↓↓↓

虽然我欠了一屁股债,但是我可以借用别人的车辆,享受生活。我还想用别人名字买车,把钱藏起来,玩躲猫猫。

难道就无法对他们有效限制?

不,还有一种“法宝”

“限驾令”!!!

继乘坐飞机、高铁、住宿等

高消费受到限制后

现在失信被执行人开车也将受到限制

 “限制驾驶令”来了,法院喊你来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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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驾驶令”来了,法院喊你来还钱!

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车辆信息,但常常驾驶私家车出入,这是法院执行中申请人常常提出的问题。民有所呼,我有所应。针对此类情况,近日张家口市桥东区法院、宣化区法院勇于探索,主动作为,积极创新执行措施,依法向纳入限制高消费或失信的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驾驶令,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桥东区法院办理的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申请人邢某执行一案中,由于邢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6万元义务,张某于7月8日向桥东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当即立案。武荣伟法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邢某,并依法向邢某发送了相关法律文书,查控了邢某名下财产,但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遂对邢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申请执行人反映,邢某长期驾驶小轿车出行,可能是邢某所有。经法官核查,该车辆不在邢某名下,且暂未有证据证实车辆系转移藏匿财产。在进一步核查期间,考虑该车辆非系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必需品,且会因车辆的使用增加消费成本,为督促邢某尽快履行义务,桥东法院于2024年9月9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向邢某发出“限制驾驶令”,禁止其驾驶非营运小型车辆,敦促其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将“限制驾驶令”及相关法律文书发送至交警部门协助执行。

宣化区法院办理的姚某某申请执行洪某某一案中,法官冯建民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处置了被执行人洪某某银行存款,查封洪某某名下的房产、股权,房产经两次拍卖均流拍,未发现被执行人洪某某车辆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4年9月10日,申请执行人姚某某向执行法官反映,看见洪某某经常驾驶车辆出行,经询问核查,洪某某称车辆是借的,因暂未发现转移藏匿线索,该院遂依法对洪某某采取限制驾驶令措施,如需驾驶车辆,需向法院提前申请。

对执行阶段的被执行人发出限驾令,属于限制高消费的一种情形。法院联合交警部门限制非生产生活必需的被执行人员驾驶非营运小型车辆,从根本上解决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而支出非必要消费行为,敦促被执行人积极承担责任,营造社会诚信。尤其是要通过限制驾驶,压缩恶意藏匿转移财产空间,对拒不履行且藏匿、转移财产的,法院一经查实,依法严厉打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限制驾驶令解读】

1、符合什么情形可以“限驾”

限制驾驶属于限制高消费的一种。执行立案后,经过法院查控财产以及被执行人申报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车辆信息,但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了被执行人驾驶车辆线索,因私家车是消费品而不是生活必需品,故法院可以向其发出限制驾驶令,并责令其说明驾驶车辆的权属。被执行人拒不配合,且违反限驾令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2、符合哪些条件可以解除“限驾”

被执行人被采取“限驾”后,如果限驾被执行人确因生产生活等必须要驾驶非营运小型汽车的,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经审查,符合本人及近亲属外出就医、外出就学或其他生产生活必需情形的,可以准许;主动履行债务的,限驾令将及时予以解除;积极与申请执行人沟通达成和解,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可以解除,或其他符合解除的情形。

3、不限驾的情形

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可对限驾被执行人驾驶非营运小型汽车的行为举报,但对公交车驾驶员、出租车驾驶员、网约车注册人员等因生产生活必需驾驶的,不采取“限驾”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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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执行局

视频丨龚泽钰 闫超月

编辑|龚泽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