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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平日上下班,还是长途旅行,公共交通、共享交通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在使用这些交通工具的过程中,很多人并不清楚自己究竟享有哪些权利,又应该承担哪些义务。比如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遇到“霸座”行为应该如何应对?使用共享单车发生意外时责任如何划分?甚至是在突发事件中,抢夺方向盘、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又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

本期《法律学堂》邀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庭张辰法官和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张清律师,为大家详细讲解这些与交通工具相关的法律问题,并且通过案例分析,帮助我们更加清晰地了解如何在出行过程中保护自己的权益,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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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乘坐列车,上车后根据购票信息找寻座位时发现自己的座位已被别人占据,提出希望跟坐在座位上的乘客乙核对车票,被乙一口回绝,并拒绝让座,甲乙争论一番后,甲无奈向列车工作人员和乘警求助,值乘此趟列车的乘警和列车长赶来劝阻乙的“霸座”行为,但乙叫嚣“我就坐在这里,我就不动你去把我弄到派出所里去”,其蛮横的“霸座”行为一度造成车厢秩序混乱。在列车抵站后,乙被车站派出所依法口头传唤进行调查处置,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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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清律师首先为我们提供了法律对于“霸座”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张辰法官说,“旅客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座位号乘坐”是旅客应当履行的义务。“霸座”行为不仅仅是一种不文明行为,也是一种违反客运合同的违约行为。

承运人与“霸座”者:乘客购买客票后,即与承运人之间订立了客运合同,双方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其应当根据客票上所显示的座位信息落座。“霸座”者未按约定的座位号乘坐即违反了其与客运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客运公司有权拒绝运输、起诉“霸座”者。

承运人与被“霸座”者:被“霸座”乘客与承运人之间也订立了客运合同,承运人负有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信息将乘客运输至目的地的义务,当座位被“霸座”者霸占,承运人因无法按照客票记载的信息交付座位而构成违约,被“霸座”乘客可要求承运人采取更换座位等补救措施以继续履行客运合同,亦可要求承运人赔偿其因无法乘坐预订座位而产生的相应损失。

张辰法官进一步分析,“霸座”行为是一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

“霸座”者的行为导致被“霸座”乘客无法使用其座位,构成了对其座位使用权的侵犯。被“霸座”乘客可要求“霸座”者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座位、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另外,“霸座”还是一种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发布《关于限制铁路旅客运输领域严重失信人购买车票的管理办法》(2018年5月1日)的规定,“霸座”者可能被铁路运输拉入“黑名单”,限制其购买车票。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都将“霸座”行为归入“寻衅滋事”的处置范围内,将其定性为危害运输秩序和运行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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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建议

张清律师提出了当遇到列车“霸座”的情况时如何应对的策略:被“霸座”旅客第一时间与“霸座”者进行沟通,询问是否将座位归还。若“霸座”者不肯让座,此时,可以求助列车工作人员。列车工作人员会根据铁路相关规定,对“霸座”者进行劝解,如果“霸座”者不听劝解,那么他的行为已经涉嫌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列车工作人员会向铁路公安部门报警求助。列车乘警会赶到现场,对“霸座”者进行警告,若“霸座”者仍不配合,乘警会将“霸座”者依法移交至前方车站派出所进行处理

有条件的情况下,被“霸座”旅客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保存好证据。如果存在有关责任人不作为(铁路公司违约)的情况,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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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张辰法官和张清律师的讲解,相信大家对乘坐和使用各种交通工具时涉及的法律责任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我们无论是日常乘坐公共交通,还是自驾出行,都与法律息息相关。了解和遵守交通工具上的法律规定,不仅仅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更是为了保障大家的安全和公共秩序。出行在外,守法为先,安全文明出行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大家在日常出行中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希望通过今天的节目能够为您提供一些思路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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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周乐

供稿: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

编辑:方佳璐

初审:高淑婷

复审:何婷婷

终审:茅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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