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2018年3月1日,L与A公司签订有期限自当日起至2021年6月16日的劳动合同,2021年6月17日双方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A公司通过银行打卡形式向L支付工资;A公司支付L工资至2021年7月6日,L出勤至当日;A公司向L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L......经查自2021年01月01日以来至2021年6月30日,您累计迟到45次。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及《环球教育员工手册》第18.4.2.3条之规定,现在遗憾通知您如下:我公司自2021年7月7日起解除与您的劳动关系......”。A公司认可L工作年限自2013年6月17日起连续计算。

A公司通过知人APP打卡记录L考勤。A公司主张其公司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早9点至下午18点的工作时间,L存在大量迟到情况,根据其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十二个月内累计迟到15次及以上双方可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就L迟到情况提交了考勤记录、员工手册为证。考勤记录显示L打卡时间等信息,其中显示L每月均存在大量早上考勤时间晚于9点的情况。员工手册显示:6.3.1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考勤制度,上下班需打卡。考勤统计是计发薪资、奖金和福利的主要依据。......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员工应做到准时上下班。如遇交通堵塞及其他突发事件而造成的迟到或早退,遵循如下判定原则及管理措施:当月迟到或早退1分钟(含)至5分钟(含),每月累计豁免3次。超过3次为迟到或早退;当月迟到或早退超过5分钟至1小时(含),无任何豁免,均为迟到或早退;员工应在到岗后向直线经理汇报晚到原因;当月累计迟到或早退≥3次的,当月人力资源部备案并通知员工所属部门负责人,并可给予书面警告一次;当月累计迟到或早退≥5次的,可给予严重警告一次;年度累计二次严重警告,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或将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如遇特殊天气或特殊事件由人力资源部通知作特例处理。L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并主张2020年2月10日起A公司受疫情影响改为弹性工作,共分为五种班次:早8点至下午17点、早8点半至下午17点、早9点至下午18点、早9点半至下午18点半、早10点至晚19点,每日工作时间必须满8小时,截止离职前其均执行上述工作时间,不存在迟到45次的情况。L提交微信截图4张,证明2021年1月18日至2021年4月8日期间,王凌云安排其到欧美汇大厦办公,上下班时间调整为10:00至19:00;L提交A公司在仲裁阶段自行提交的工资表,证明该公司在仲裁阶段自认2020年1月至2021年5月期间L正常出勤,工资和绩效按全勤发放。A公司表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表示现已无法找到当时的对接人核实情况。L另主张,A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实际原因在于,全集团都在进行裁员和部门优化,于2021年7月5日至7月6日期间曾与其进行多次约谈,双方协商解除未果。L就其主张提交了录音为证,A公司在仲裁阶段认可录音的真实性,但主张其中涉及他人隐私部分与L无关,其公司亦不认可,在本案诉讼中,A公司表示对录音的真实性无法核实。

劳动仲裁:公司违法解除

L以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工资并要求环球雅思学校承担连带责任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1.A公司支付L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2653.79元;2.A公司支付L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6日未休年假工资10323.61元;3.A公司支付L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39732.5元;4.A公司支付L2021年6月14日至2021年6月27日延时加班工资975元;5.驳回L的其他仲裁请求。A公司明确表示认可并同意向L支付上述仲裁裁决第二项至第四项裁决内容,不服第一项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公司长时间的默许员工考勤打卡的行为系自身管理明显不到位的表现

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享有对劳动者进行考勤管理的权利,作为管理方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明确地告知劳动者考勤方式及具体要求,在劳动者违反考勤纪律要求后,用人单位也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本案中,L对于A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和考勤记录均不予认可。A公司自行提交的员工手册中载明考勤统计是计发薪资、奖金和福利的主要依据。其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显示L每月均存在大量打卡时间晚于9点即A公司所主张的迟到行为,但A公司长期未对此作出处理并正常向L支付工资等劳动待遇,在每月均进行绩效考核的情况下满额评定了L的绩效成绩。同时,按照A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规定,即使员工存在迟到、早退的行为,也应根据当月迟到、早退的次数优先进行书面警告、严重警告等处理,但在本案中,并无证据显示A公司依照员工手册对L进行相应警告处理。故综上,A公司长时间的默许员工考勤打卡的行为系自身管理明显不到位的表现,在此情况下,其公司2021年7月直接以L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累计迟到45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缺乏一定的合理性,A公司与L解除劳动合同存在不当。L于2013年6月17日入职环球雅思学校,A公司认可L工作年限连续计算,法院对此不持异议。经核算,仲裁委员会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裁决金额并未超过法定标准,故A公司应支付L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2653.79元。

二审法院:公司长时间的默许员工考勤打卡的行为系自身管理明显不到位的表现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A公司的解除行为是否合法。A公司主张L在2021年1月至6月期间累计迟到45次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其公司解除行为合法。但根据本案查明事实,A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载明考勤统计是计发薪资、奖金和福利的主要依据,A公司在L上述期间存在多次考勤时间晚于9点的情况下,并未据此扣减L的绩效成绩,而是每月绩效考核均满额评定L的绩效成绩并正常向其支付工资待遇,其公司亦未按照员工手册规定优先进行书面警告、严重警告等处理。故一审法院认定A公司长时间的默许员工考勤打卡的行为系自身管理明显不到位的表现,A公司直接以L在2021年1月至6月期间多次迟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存在不当,属于违法解除,本院对此认定不持异议。故A公司应向L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核算,一审判决A公司应支付L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2653.79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1民终57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A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院1-4号楼D座09办公02室。

法定代表人:种彦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帅,男,北京A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L,女,1986年6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宗兵,北京京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北京市海淀区环球雅思培训学校,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7号的中关村大厦8层807、808、809、810、811、812、会议室、815号。

法定代表人:张洪伟,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息舒,女,北京市海淀区环球雅思培训学校员工。

上诉人北京A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与被上诉人L、原审第三人北京市海淀区环球雅思培训学校(以下简称环球雅思学校)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14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公司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四、五项,依法改判A公司无需支付L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2653.79元。事实和理由:A公司发现L在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累计迟到45次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A公司据此与L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系合法解除。

L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A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L不存在迟到的事实,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L正常出勤提供劳动,不存在迟到事实。A公司未将解聘的制度依据员工手册向L出示,A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没有制度和事实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A公司的上诉。

环球雅思学校述称:不同意一审判决,但未上诉,因为一审判决结果与环球雅思学校无关。

A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确认A公司与L双方之间劳动关系于2021年7月6日合法解除,A公司无需支付L经济赔偿金272653.79元,本案诉讼费用由L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1日,L与A公司签订有期限自当日起至2021年6月16日的劳动合同,2021年6月17日双方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A公司通过银行打卡形式向L支付工资;A公司支付L工资至2021年7月6日,L出勤至当日;A公司向L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L......经查自2021年01月01日以来至2021年6月30日,您累计迟到45次。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及《环球教育员工手册》第18.4.2.3条之规定,现在遗憾通知您如下:我公司自2021年7月7日起解除与您的劳动关系......”。A公司认可L工作年限自2013年6月17日起连续计算。

A公司通过知人APP打卡记录L考勤。A公司主张其公司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早9点至下午18点的工作时间,L存在大量迟到情况,根据其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十二个月内累计迟到15次及以上双方可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就L迟到情况提交了考勤记录、员工手册为证。考勤记录显示L打卡时间等信息,其中显示L每月均存在大量早上考勤时间晚于9点的情况。员工手册显示:6.3.1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考勤制度,上下班需打卡。考勤统计是计发薪资、奖金和福利的主要依据。......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员工应做到准时上下班。如遇交通堵塞及其他突发事件而造成的迟到或早退,遵循如下判定原则及管理措施:当月迟到或早退1分钟(含)至5分钟(含),每月累计豁免3次。超过3次为迟到或早退;当月迟到或早退超过5分钟至1小时(含),无任何豁免,均为迟到或早退;员工应在到岗后向直线经理汇报晚到原因;当月累计迟到或早退≥3次的,当月人力资源部备案并通知员工所属部门负责人,并可给予书面警告一次;当月累计迟到或早退≥5次的,可给予严重警告一次;年度累计二次严重警告,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或将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如遇特殊天气或特殊事件由人力资源部通知作特例处理。L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并主张2020年2月10日起A公司受疫情影响改为弹性工作,共分为五种班次:早8点至下午17点、早8点半至下午17点、早9点至下午18点、早9点半至下午18点半、早10点至晚19点,每日工作时间必须满8小时,截止离职前其均执行上述工作时间,不存在迟到45次的情况。L提交微信截图4张,证明2021年1月18日至2021年4月8日期间,王凌云安排其到欧美汇大厦办公,上下班时间调整为10:00至19:00;L提交A公司在仲裁阶段自行提交的工资表,证明该公司在仲裁阶段自认2020年1月至2021年5月期间L正常出勤,工资和绩效按全勤发放。A公司表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表示现已无法找到当时的对接人核实情况。L另主张,A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实际原因在于,全集团都在进行裁员和部门优化,于2021年7月5日至7月6日期间曾与其进行多次约谈,双方协商解除未果。L就其主张提交了录音为证,A公司在仲裁阶段认可录音的真实性,但主张其中涉及他人隐私部分与L无关,其公司亦不认可,在本案诉讼中,A公司表示对录音的真实性无法核实。

另查,A公司表示L离职前12个月平均实发工资金额为12997.7元,但对于仲裁委员会关于核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所依据的应发平均工资认定情况予以认可。L表示其离职前12个月应发平均工资为18850元。

L以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工资并要求环球雅思学校承担连带责任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1.A公司支付L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2653.79元;2.A公司支付L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6日未休年假工资10323.61元;3.A公司支付L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39732.5元;4.A公司支付L2021年6月14日至2021年6月27日延时加班工资975元;5.驳回L的其他仲裁请求。A公司明确表示认可并同意向L支付上述仲裁裁决第二项至第四项裁决内容,不服第一项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明确表示同意支付L仲裁裁决的未休年休假工资10323.61元、工资差额39732.5元和延时加班工资975元,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享有对劳动者进行考勤管理的权利,作为管理方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明确地告知劳动者考勤方式及具体要求,在劳动者违反考勤纪律要求后,用人单位也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本案中,L对于A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和考勤记录均不予认可。A公司自行提交的员工手册中载明考勤统计是计发薪资、奖金和福利的主要依据。其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显示L每月均存在大量打卡时间晚于9点即A公司所主张的迟到行为,但A公司长期未对此作出处理并正常向L支付工资等劳动待遇,在每月均进行绩效考核的情况下满额评定了L的绩效成绩。同时,按照A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规定,即使员工存在迟到、早退的行为,也应根据当月迟到、早退的次数优先进行书面警告、严重警告等处理,但在本案中,并无证据显示A公司依照员工手册对L进行相应警告处理。故综上,A公司长时间的默许员工考勤打卡的行为系自身管理明显不到位的表现,在此情况下,其公司2021年7月直接以L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累计迟到45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缺乏一定的合理性,A公司与L解除劳动合同存在不当。L于2013年6月17日入职环球雅思学校,A公司认可L工作年限连续计算,法院对此不持异议。经核算,仲裁委员会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裁决金额并未超过法定标准,故A公司应支付L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2653.79元。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A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L二○二○年一月一日至二○二一年七月六日未休年假工资10323.61元;二、北京A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L二○二○年四月一日至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工资差额39732.5元;三、北京A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L二○二一年六月十四日至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延时加班工资975元;四、北京A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L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2653.79元;五、驳回北京A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A公司的解除行为是否合法。A公司主张L在2021年1月至6月期间累计迟到45次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其公司解除行为合法。但根据本案查明事实,A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载明考勤统计是计发薪资、奖金和福利的主要依据,A公司在L上述期间存在多次考勤时间晚于9点的情况下,并未据此扣减L的绩效成绩,而是每月绩效考核均满额评定L的绩效成绩并正常向其支付工资待遇,其公司亦未按照员工手册规定优先进行书面警告、严重警告等处理。故一审法院认定A公司长时间的默许员工考勤打卡的行为系自身管理明显不到位的表现,A公司直接以L在2021年1月至6月期间多次迟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存在不当,属于违法解除,本院对此认定不持异议。故A公司应向L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核算,一审判决A公司应支付L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2653.79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A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A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瑞

审 判 员  吴博文

审 判 员  王丽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甄乾龙

书 记 员  李雅姣

温馨提示:转载请注明来源于微信公众号“劳动法专业律师”。

-劳动法专业律师-

一个专注于劳动用工领域的微信公众号,只分享有价值的劳动用工信息。本号竭尽全力确保每一条推文的真实性,但关于专业问题仅代表作者在特定时期的观点,不代表本号及作者的永久观点。推文点击原文链接可以查看推文出处,请关注者自行核实推文的效力及价值。联系作者可在微信后台留言。

劳动法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