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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载于2024年9月13日《山东法制报》第二版

邻里动手起纠纷判后答疑促履行

陈某某与刘某某系同村村民。2024年5月11日15时许,刘某某因故与陈某某的弟媳孙某某发生互相辱骂,随后陈某某赶到现场,两人发生冲突并相互辱骂,其间,刘某某用拳头击打了陈某某头部一拳及肩膀处两拳。当日,陈某某前往曹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支付了门诊费、住院费共计4446.25 元。5月20日,曹县公安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刘某某侮辱、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为由,对刘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罚款300元的处罚。关于赔偿事宜,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陈某某将刘某某诉至曹县人民法院。

立案后,该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由于双方均心存怨气,互不相让,庭前调解未能成功。开庭审理后,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刘某某需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陈某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交通费共计1802.98元;驳回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送达后,法官助理通过电话对刘某某进行了回访,刘某某表示对判决极为不满,有意申请再审。鉴于电话沟通可能存在信息不畅的情况,承办法官康兴全决定与刘某某进行面谈。

面谈初期,刘某某情绪极为激动,坚称要申请再审。康兴全一边安抚被告情绪,防止矛盾激化;一边耐心细致地解释法律,从裁判理由及依据到邻里间的和睦相处,再到执行后可能对个人及家庭造成的负面影响,让刘某某既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也体会到法律的温情与公平。最终,刘某某态度有所缓和,同意赔偿原告1000元。

于是,康兴全趁热打铁,以邻里情为切入点,耐心与陈某某进行沟通。他语重心长地说:“远亲不如近邻,大家低头不见抬头见,你们已经是几十年的老邻居了,如果因为这点小事结仇,让你们的子孙怎么相处?”经过2个小时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1500元,并当庭交付,双方握手言和。

引导当事人正确理解法院裁判,加速兑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同时帮助被告避免因执行立案后采取“失信”“限高”等强制措施对个人及家庭造成的负面影响,是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最大限度节约司法资源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