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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官是奔波在“正义最后一公里路”上的行者,一些被执行人费劲心思企图让这“最后一公里”无限延长,明明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却没有履行义务的诚信,以身试法,妄图逃避执行。

司法权威不容挑战!你以为不履行义务,法院就只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名单这么简单吗?别忘了,打击拒执有重拳,面临刑事处罚——拒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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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九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19年7月作出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准格尔旗某公司院内的一台红色农机车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2020年11月李某从被告人张某(即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处购买了该辆被查封车辆,并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人张某指定账户支付7.2万元车款。被告人张某将所收售车款全部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未将其交回本院用于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裁判结果

九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作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本院对涉案车辆作出查封决定后,擅自变卖涉案车辆,使用他人账户收取售车款,并用于偿还其他未经司法机关审判并进入执行程序的其他欠款,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对被执行人为企业的,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灵活运用“活封活扣”措施,既保证法院强制执行力度不减,又促使被执行企业快速“回血”,并通过持续经营的方式获得收益并偿还债务。本案中,被执行人张某自作聪明,以身试法,故意转移财产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妄图逃避执行,其行为不仅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触犯了法律底线,理应受到法律严惩。

普法小课堂

什么是“拒执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拒执罪”的类型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下列五种情形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官说法

做人当诚信,遵纪守法。俗话说“躲得了一时,躲不了一世”,在此,法官提醒所有被执行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是当事人应尽的法律义务,无论履行能力大小,都应端正态度、积极履行。千万不要心存侥幸,任何企图逃避执行的行为,终究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来源丨刑事审判庭 徐长芳

编辑丨董ㅤ悦

审核丨刘ㅤ杰

复审丨逯瑞杰

终审丨王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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