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本是实现

申请执行人利益

保证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双赢”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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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有些被执行人却将此

当作逃避、拖延执行的“避风港”

遇到这种被执行人该怎么办呢?

01

王先生和张女士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双方就返还钱物存在争议,故王先生诉至津南法院。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张女士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王先生黄金手镯1只及款项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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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后,张女士未按判决约定的时间履行相应义务。随后,王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与张女士进行沟通,张女士以“工作忙及家庭困难”为由拒不到庭解决,执行法官到其家中寻找,被执行人躲避执行并不在家中。

02

后申请执行人王先生发现了被执行人张女士的行踪,便联系了执行法官,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于当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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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让王先生头疼的是,签完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张女士仍不履行还款义务,认为只要达成了和解协议就“万事大吉”了,玩起了“拖延术”……

法官,被执行人在和我签了执行和解协议之后又不还钱了,我该咋办?

从执行申请人处得知此情况后,法官遂传唤被执行人张女士到庭,与其耐心沟通,向其释明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法院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拘留措施。

03

送拘过程中,迫于司法拘留的强制惩戒措施,被执行人幡然醒悟,最终同意一次性解决纠纷,由被执行人亲友当日将执行案款全部支付完毕,此案就此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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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什么是“执行和解”?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咋办?

请继续往下看

什么是“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是指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等内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结束本次强制执行程序的制度。

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恢复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被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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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不是拖延执行的手段,如果义务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后,法院仍可采取正常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司法拘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诚信是立身处世的根本,是处理人际关系的重要道德准则。法官在此提醒各位被执行人,守信才是正道。

来源:津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