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管局在区委、区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市局的精心指导下,聚焦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恩阳高质量发展主题,创新推出“容错期”服务型执法。“容错期”服务型执法是对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且自愿接受整改的涉案主体特别是小微经营主体给予相应整改期限(即为“容错期”),根据整改情况,依法依规作出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一项制度,避免“小过重罚”,切实优化市场发展环境。9月14日,该局公布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一:巴中市恩阳区渔溪镇某副食店未按规定备案经营项目案

2024年8月20日,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散装食品白糖,其持有的《巴中市恩阳区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销售项目中未登记散装食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当事人未按规定备案经营项目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应予行政处罚。

该副食店系初次违法、涉案货值金额40元且产品品规(种类)1种、违法时间较短的违法违规情节,符合《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容错期”服务型执法清单》第十一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整改验收实现合规经营,依法依规对该副食店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二:巴中市恩阳区玉山镇某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8月27日,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货架上陈列有“爽脆粉皮(风味粉皮)”4袋,外包装标注“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4/02/23)”内容,上述产品与其他保质期内的产品混放,现场未见“过期、报废待处理”等字样,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予行政处罚。

该副食店系初次违法、涉案货值金额2元且产品品规(种类)1种,食品过期时间4日的违法违规情节,符合《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容错期”服务型执法清单》第十五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整改验收实现合规经营,依法依规对该副食店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三:巴中市恩阳区某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案

2024年8月19日,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超市收银台正下方有“巨龙®精粮料酒”11瓶,净含量:480ml,料酒瓶身右侧下方张贴一张白色纸片对瓶身信息进行了覆盖,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应予行政处罚。

该超市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来源的违法违规情节,符合《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容错期”服务型执法清单》第十三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整改验收实现合规经营,依法依规对该超市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四:巴中市恩阳区群乐镇某食品经营部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案

2024年8月27日,该局执法人员接消费者投诉后,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自2024年8月15日以来,通过拼多多平台以17元/kg的价格销售自产大米,并使用食品塑料袋对大米进行包装运输,未张贴相关销售散装食品信息。当事人经营散装食品标签内容不完整且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应予行政处罚。

该食品经营部系初次违法,仅售4单,违法所得159.80元的违法违规情节,符合《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容错期”服务型执法清单》第十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整改验收实现合规经营,依法依规对该食品经营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杜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