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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自然资罚决字[2024]第1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单位名称:石门县*星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726MAC5Q2****

地 址:石门县新关镇新关社区二组

案 由:违法占用土地

2024年7月3日,石门县*星建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向我局反映问题线索,称该公司在新关社区二组所建的办公、生活用房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影响了其长期发展。7月5日,我局指派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了实地核查,制作现场核查笔录并拍照留存,确定该公司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搭建矿山企业办公、生活用房的行为,构成违法用地事实。7月11日,我局对该违法行为正式立案,由行政执法人员王章虎和于乾平办理此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石门县*星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于2022年12月注册成立,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周某桥。经营范围: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建筑用石加工、建筑材料销售等。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该公司为了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行和良性发展,未办理合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新关镇新关社区2组占用土地修建办公、生活用房等,且一直使用至今。经现场勘测并套合核实,该项目占用土地面积3171㎡,其中园地316㎡,采矿用地630㎡,未利用地(裸岩地)2225㎡。经核实,该项目用地已经纳入矿产能源发展区规划。

以上事实,本局执法人员收集、调取了以下证据:

1、石门县*星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其身份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石门县*星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其身份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委托关系及委托权限。

4、《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该矿山企业取得相关行政许可。

5、受委托人周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其身份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周某询问笔录一份共四页,证明违法行为实施过程。

7、新关镇新关社区干部熊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8、熊成询问笔录一份共四页,证明违法行为实施过程。

9、现场勘测笔录一份共一页,证明违法事实及现状。

10、现场核验笔录一份共一页,证明违法事实及现状。

11、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原件一份共五页,证明案涉地块权属、面积、地类等。

12、《勘测定界图》(含国土空间规划股意见)原件一份共一页,证明案涉地块位置、形状及符合规划情况。

13、现场照片两张共一页,证明违法事实及现状。

14、笔录询问现场照片两张共一页,证明执法过程。

15、执法人员王章虎、于乾平证件复印件二份共二页,证明执法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以上证据均征求了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对上述证据没有提出异议,我局认为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依法于2024年8月28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自然资罚告字【2024】第10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石自然资罚听告字【2024】第10号),当事人收到两份告知书后,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我局认为: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石门县*星建材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部分集体土地修建企业办公、生活用房等续存至今,既违反了案发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版)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也违反了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违法占地的事实。因该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2021年9月1日实施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违法占地并处罚款标准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的处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从旧兼从轻”原则等法规政策依据,该违法占地并处罚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即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动配合处理,且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情形,可在《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幅度内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08年版)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款第3条“未报先用地,或拒不归还应收回的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非法占用耕地的,处耕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耕地的,处以耕地每平方米2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的标准。结合《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关于违法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行为地上建筑物的处理要求,我局责令石门县*星建材有限公司将违法占用的3171㎡土地退还给新关镇新关社区居民委员会;将违法占用的630㎡采矿用地,及2225㎡未利用地(裸岩地)上的建筑物交由新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违法当事人协商处理。另决定给予石门县*星建材有限公司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在违法占用的316㎡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2、并处罚款人民币47565元(3171㎡×15元/㎡)。

决定书中的罚款,请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石门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石门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章虎

电 话:15007369855

地 址:石门县楚江街道澧阳东路68号

石门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10日

▍信息来源:石门县人民政府网

▍综合编辑:艾尚石门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