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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个老案例了,发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0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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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经常接到一些骚扰电话不堪其扰,在发现来电基本是同一号段后,河北的蔡女士决定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投诉。

而按照相关规定,只有将通话语音等证据以光盘的形式固定下来并通过邮政渠道邮寄给相关部门,投诉才能被受理。

这样的规定是否合适,我想各位可以自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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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蔡女士没有想到的是,光盘刻好后在邮寄时却遇到了麻烦。“当时邮政集团的工作人员告诉我们,按照某省《邮政条例》的规定,对不能确定安全的物品,用户必须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所以要想寄出光盘,我们必须到文化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开具证明。”

由于母亲年事已高,他的儿子高先生开始为这一纸证明到处奔波,结果足足花了一个月的时间,事情却毫无进展。因为他发现,根本找不到能出具这一纸证明的部门。

“我去找文化管理部门,人家告诉我国务院已经撤销了相关规定,没有这个法定职能,拒绝开具此类证明。我去找街道、居委会,也被拒绝了。作为一个企业,邮政集团也没有权力要求这些基层部门开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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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与邮政集团交涉后,高先生被告知,可以去能现场查验光盘内容的网点进行邮寄。但他发现,距离自己最近的光盘审查点,骑车也要二三十分钟才能到。

几经交涉,邮政集团的工作人员作了一些调整,让高先生自己带着笔记本电脑和光盘,在家附近的邮政集团营业点办理,大厅监控之下当场把光盘进行播放查验之后,这些光盘才得以邮寄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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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邮政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发现交寄、夹寄禁止寄递物品的,不予收寄,并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不能确定安全的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并详实记录物品名称、数量、重量、收寄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名址等内容,记录留存应当不少于一年。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

2020年8月,蔡女士以《邮政条例》违反立法法第七十二条,且不符合邮政法立法本意,又没有可操作性为由,写信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请对《邮政条例》进行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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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这一审查建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此事专门征求了相关部委的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邮政法作了原则性规定,更多的衔接性内容可以由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作更细致的规定。《邮政条例》不存在与邮政法抵触问题,该案例更多的是反映怎么改进具体工作的问题。

邮政法中规定的“验视”与公安机关的“查验”是不一样的,邮政企业不能直接查看邮件里面的内容,实践中邮政企业一概机械地要求什么都要“验视”的做法确实存在问题。邮政企业“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的做法也给用户造成了很大不便,政府部门的工作应当优化营商环境,让开具证明的事情更少一些,让群众更少跑路,通过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解决证明的问题,而不是让用户去获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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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工委经研究认为,虽然从字面上看,《邮政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不存在与法律不一致的问题,但对不能确定安全的物品一律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不符合党中央一再强调的减少证明事项的改革要求,既给群众办事增加负担,在实践中又缺乏可操作性。据此,法工委建议制定机关根据党中央改革精神适时对《条例》相关规定作出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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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0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对不能确定安全的交寄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安全证明,有公民对此提出审查建议。我们审查认为,对不能确定安全的物品一律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不符合党中央一再强调的减少证明事项的改革要求,既给群众办事增加负担,又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已要求制定机关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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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这位较真的老太太,她告诉我们:

权利的得来要靠个人去争取,而这个世界上就需要更多这样较真的人。

2024年9月17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