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网约车已成为居民出行的重要交通方式之一,不少有车一族纷纷加入网约车“大军”。

网友咨询:

私家车用作网约车出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

杨海立律师解答:

快车、专车等网约车属营运性质。私家车投保商业车险,在从事快车、专车等网约车活动时,危险程度显着增加,此时,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作为一般公众的投保人,不太容易理解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哪些情形属于“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应尽到充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否则,保险公司也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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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海立律师补充:

人民法院认定保险标的是否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

(二)保险标的使用范围的改变;

(三)保险标的所处环境的变化;

(四)保险标的因改装等原因引起的变化;

(五)保险标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变;

(六)危险程度增加持续的时间;

(七)其他可能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因素。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杨海立律师

执业于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复旦大学硕士,熟悉投融资领域,擅长商经,金融及知识产权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