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未经备案开展诊疗活动!丽江公开通报1起典型案例

近日,丽江市卫健委发布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民营医疗机构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典型案例通报(第六期)。其中,通报永胜县有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未经备案的情况下开展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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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卫健委关于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民营医疗机构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典型案例通报(第六期)

为扎实推进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民营医疗机构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丽江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区)卫生健康局紧紧围绕工作目标,聚焦民营医疗机构虚假宣传诱导就医、违法违规医疗执业、过度检查过度诊治、违规使用骗取医保基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了一批与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紧密相关的典型违法违规案件,将在近期陆续向社会通报。

群众日常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就诊过程中如发现非法行医和违法医疗行为,请就近就便向医疗机构所在县(区)卫生健康局或向市卫生健康委投诉举报。

医师未经备案开展诊疗活动典型案例

案例:2024年4月3日,永胜县某乡镇卫生监督协管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辖区内某临街楼房3楼其中一房间门口张贴有“口腔诊所”的标识,永胜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也在现场查见该房间门口张贴有“口腔诊所”的标识,房间内有一名穿白大褂人员胡某某,房间内放置有综合牙科治疗仪、一次性口腔器械盒、一次性无菌注射器、牙骨锤、拔牙钳、口镜、不锈钢探针等医疗器械,并发现登记有人员就诊信息、收费情况的台账资料。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胡某某系辖区内某医疗机构口腔科退休医师,该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凭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胡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擅自开展口腔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以上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永胜县卫生健康局依法给予胡某某没收违法所得63900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医疗机构作为提供医疗诊疗服务的专业性场所,在人员资质、布局流程、设备配置、感染防控、运营管理、药品耗材使用等方面均有严格的标准和规范,同时要定期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综合评价考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在院感防控、规范诊疗、应急处置等方面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提醒大家看病就医时需注意:该场所是否公示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凭证》。

投诉举报电话:

1.市级:0888-5456669、5458919

2.古城区:0888-3066006

3.玉龙县:0888-5104186

4.永胜县:0888-6529715

5.华坪县:0888-6121433

6.宁蒗县:0888-55215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