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松桃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当庭以被告人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案情回顾

2024 年 1 月 2 日,被告人刘某某为办理网络贷款,将自己的一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为其包装银行流水,用于实施网络违法犯罪活动转账收款,后该卡被用于网络诈骗,其中受害人转入涉案建设银行卡共计 14630 元,刘某某明知卡内款项系犯罪所得,仍按上家要求将钱款转至上家指定账户及到银行柜台将钱款取出。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刘某某为牟取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有偿向他人提供银行卡用于接收、转移违法犯罪所得,并听从他人安排至银行取现后交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前科情况、危害后果、主动到案及悔罪表现等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