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是指在督促程序中由人民法院发布的限令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或者提出书面异议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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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成立支付令异议?

陈麟律师解答:

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债务纠纷案件债权人可不通过通常的诉讼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支付令的方式使债权人取得执行名义,以简便方式及时实现其债权。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支付令的异议,是指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明不服支付令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它是债务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律手段。债务人提出支付令异议应当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1、债务人的异议必须是针对支付令所确定的债务本身。

2、债务人的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

3、支付令异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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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麟律师补充: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只以债权人一方提出的主张和理由为根据,未经债务人答辩,所以法律允许债务人以异议的方式对支付令提出自己的答辩意见。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陈麟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贵州证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律师,曾担任贵阳市南明区法院少年庭调解员,有基层法院实习工作经历,擅长婚姻家事、债权债务等民商事诉讼及公司收购、股权转让等非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