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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理念越发深入人心,创作者的维权意识也在提高,相应的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数量也在提升。今天的节目会给我们带来一起什么样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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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志强

XIEZHIQIANG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庭一级法官

《蛙跳舞》和《蛙小侠-吃货的日常》的纠纷始末

 《蛙跳舞》和《蛙小侠-吃货的日常》的纠纷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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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蛙跳舞》和《蛙小侠-吃货的日常》的纠纷始末

本期主笔

谢志强

关键词

知识产权

基本案情

GUANG XI GAO YUAN

在2021年底的时候,广西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将南宁某餐饮店告上了法庭,理由是南宁某餐饮店的装修、装潢上使用了改编自自己所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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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为被告在自己所开设的餐饮店的装修、装潢上所使用的美术作品。这幅美术作品名称叫做《蛙跳舞》,作品采用了拟人化的手法,画面从左往右依次显示拟人化形象的青蛙、土豆、猪、辣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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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西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认为,被告的这幅《蛙跳舞》,侵犯了自己所享有的《蛙小侠-吃货的日常》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原告在起诉时一并提交的证据。原告所提交的这幅美术作品,采用了拟人化的手法,画面从左往右依次显示拟人化形象的鸭子、青蛙、猪、香菇、辣椒。

这是一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案件围绕被告南宁某餐饮店的一幅美术作品创作人,侵害了原告广西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美术作品的相关著作权展开了诉讼。

法院审理

GUANG XI GAO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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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这两幅美术作品都在重庆市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的登记。经查实,原告的《蛙小侠-吃货的日常》创作完成日期及首次发表日期为2015年10月1日,取得版权登记的时间是2018年3月23日。

被告的《蛙跳舞》创作完成日期是2020年2月26日,首次发表日期是2020年2月27日,取得版权登记的时间是2020年12月4日。

从时间上来看,《蛙跳舞》的创作时间是晚于《蛙小侠-吃货的日常》的。从画面的样式上看,《蛙跳舞》与《蛙小侠-吃货的日常》在整体构图布局、主要人物形象、意境、所处环境等方面有近似之处。

但是《蛙跳舞》作品并不是简单复制《蛙小侠-吃货的日常》。《蛙跳舞》很明显是对部分卡通形象进行删减或替换,对画面背景进行了更改,单个人物形象也有改动。这样的行为包含了创作性劳动,相对于《蛙小侠-吃货的日常》体现了独创性,属于再创作行为,本质上是对《蛙小侠-吃货的日常》进行改编,使得《蛙跳舞》成为了一幅新的美术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根据这条法律规定,法院认定被告南宁某餐饮店使用的被控侵权作品《蛙跳舞》,是由原告所拥有著作权的《蛙小侠-吃货的日常》改编而来。而被告在改变作品时,并没有获得原告的许可,也没有支付报酬,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蛙小侠-吃货的日常》的改编权。

被告的侵权事实成立,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诉讼期间,被告已经停止在其装修、装潢上使用被诉侵权作品,原告撤回了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请。关于损失赔偿问题。因原告没能举证证明自己因为被告的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利益,也没有案涉美术作品的权利使用费可供参照,法院综合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及经营状况、侵权持续时间等,酌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800元。

法官提醒

GUANG XI GAO YUAN

在改编他人作品时,要事先取得原作品的改编权,改编权的核心是基于原作品的基本表达,加入具有独创性的新表达,从而创作出新的作品。改编者如果没有严格按照改编权以及改编作品的要求进行改编,改编作品的内容对于原作者的基本表达进行了篡改、歪曲,就有可能在合法取得改编权的情况下,构成侵害原作者的其他权利。

@广西高院

来源:广西高院 良庆区法院

视频:广西高院融媒体中心

编辑:莫啁媚

审核:卢光艳

声明: 转载请注明来自“广西高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