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姓名、出生年月、电话、住址、身份证号码属于私密信息,起诉时,原告在起诉状上主动向法院提供了上述个人信息,就意味着同意个人信息公开吗?法院审理认定小区业委会在微信公众号上公布起诉状构成对业主隐私权的侵害,依法判决业委会在微信公众号上及小区业主群内发布道歉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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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以及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等私生活安全利益自主进行支配和控制,不被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的一种人格权。

作为一项体现人格尊严的基本权利,隐私权与生俱来地受法律保护。从宪法到民法典,再到个人信息保护法,我国相关法律都对隐私权的依法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且对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设置了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任何机构或个人都不能僭越法律底线。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自然人的身份证号码、住所地、电话号码等个人敏感信息在隐私权保护范畴内,相关机构或个人在处理这些个人信息时,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须征得个人同意。本案中,业委会未经四位业主同意,且不作任何技术处理,便将四位业主的起诉状公布在微信公众号上,等于是直接泄露了后者的个人隐私信息,让后者可能面临隐私信息被滥用带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风险,业委会应为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淄博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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