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外贸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

李某与刘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后达成口头协议,由李某从越南进口火龙果及香蕉从凭祥发给刘某在国内进行销售。随后李某共分6车柜给刘某供应火龙果并负责货物清关打税,货款及税款共计811739元。刘某先后向李某及其财务人员支付货款524722元。在此期间,李某还向刘某供应三柜香蕉。结算时,刘某尚欠李某火龙果货款287017元,香蕉货款10000元。因欠款问题,二人发生诉讼。

法院经审理

判决刘某支付李某火龙果、香蕉货款共计297017元。因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不能证明双方对合同价款、交货时间等的负担进行了明确约定,李某要求刘某赔偿违约金的诉请证据不足,对此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虽然买卖合同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但在外贸领域,因业务复杂,不应一味追求简便,应订立书面合同,保证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保障交易安全。缺少书面合同,不但易引发纠纷,也不利于纠纷发生后维护权益。凭祥市人民法院受理的外贸纠纷中,90%以上交易缺少书面合同。一方当事人往往利用缺少书面合同条件,在诉讼中虚构事实、否认双方法律关系,为诚信方维权及法官查明事实制造困难,极大增加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应予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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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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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编辑|谭玉玲 校对|包晓敏

一审|黄薇薇 二审|王玲娜

三审|吴桂陵 期数|2024-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