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河北荣城骑行男孩被轧身亡案,因为司机被批捕而引发了更加广泛的关注。毫无疑问,这个案件将具有标杆意义,我想司法方面必然慎之又慎。目前,公众正在关注案件的走向。

据悉,死亡男孩家长之前拒绝了20万补偿的和解。司机被捕后,司机家属在无奈之下,也已经聘请著名律师周兆成进行辩护。周兆成律师在充分了解了案情之后,已经表示将要进行无罪辩护。

近日,周兆成律师发了一篇文章,题目叫《司机律师周兆成:希望通过骑行摔车案,激活沉睡的“第十六条”》。周兆成律师说,《刑法》“第十六条”对普通人的影响,丝毫不亚于“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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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刑法》“第二十条”是关于正当防卫的,由于正当防卫的分寸不好掌握,现实中出现一些正当防卫被误判的案例,导致现实中遇到不法侵害时人们不敢自卫,只能选择跑。这种法向不法让步的现象,成为社会之痛。

而由于这一条法律通常用不上,所以被称为沉睡的法条。这对社会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社会上不满颇多。好在近年来有所改变,以“昆山反杀案”为代表,一系列正当防卫案件的宣判,意味着“沉睡”的“第二十条”已激活。

可是,如果周兆成律师不介绍,我相信非常多的人和我一样,不知道《刑法》里还有一个沉睡的“第十六条”,而且这“3G十六条”对普通人的影响,确实丝毫不亚于“第二十条”对普通人的影响。那么,“第十六条”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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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六条规定如下: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这个法条里面有两个关键词,“不可抗拒”和“不能预见”。

何谓“不可抗拒”?就是指行为人无法阻挡的,比如自然灾害,比如突发事件,或者其他的一些行为人无法阻挡的。这些统称不可抗力,是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损害结果是行为人无法避免的。

何谓“不能预见”?就是指根据当时的主客观条件,行为人不可能预见。这种不能预见的事件,被称为意外事件,损害的结果出乎行为人的意料之外。

这两种情况,行为人在主观上都没有过错,更没有故意,所以不属于犯罪,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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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兆成律师在文章里介绍了一个与河北骑行案有点相似的案件,这个案件也是最高检上个月分享的一个案例,一开始也是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最终依据“第十六条”做了“不起诉决定”。

这个案件发生在2023年4月,事发地是一处上下坡的绿道拐弯处。17岁的高二少年小浩骑车上坡,拐弯时占用对向车道,不慎与疾驰下坡的小琴相撞,小琴后脑着地,因重型颅脑损伤不幸身亡。

公安机关调查后,认为小浩占用对向车道,应该能预见却没有预见,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符合“疏忽大意”导致的“过失致人死亡”。但是小浩认为主要原因是对方速度太快,而且没戴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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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验证小浩“预见的可能性”,检察院组织做了一次侦查实验,实验结果显示:

事发地处于上下坡的转弯处,存在较大视线盲区,且下坡的小琴车速高达32公里/小时,一般行车避让反应时间为2.5秒,但受客观因素限制,小浩的反应时间只有1.6秒。且有目击证人表示,小浩处于上坡拐弯状态,难以控制方向,这才导致偏离中心线,且仅偏离0.8米,也属人之常情。

检方综合研判后,认为小浩的行为符合《刑法》第十六条“意外事件”的情形,当时情况是他在当时条件下没有能力预见的,不应该负刑事责任,遂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只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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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河北骑行案中,司机是否和小浩一样,在当时条件下不可能预见对骑行男孩的损害后果呢?我想绝大多数人都会说:换作我也预见不到。

所以,检察院的人员在研究本案时,首先就应该换位思考一下,换作自己能不能预见到。当时双方都在正常行驶,在距离很近时,男孩突然摔到这边,谁能预见?

难道开车时,还得预留出地方防止骑车的摔倒进来?那得预留多宽呢?你预留一米,他摔进来一米半,还是压倒了怎么办?道路一共才多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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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个犯罪分子判处刑罚,目的是让他牢记教训,不再犯同样的错。但是如果一个人主观上本来就没有错,判刑的意义何在?比如这河北骑行案中的司机,判他刑罚,他在以后的开车中就能避免类似事件就吗?显然不能,除非他不开车。

这种判处刑罚,对社会也没有任何积极意义,既不能产生震慑作用,也不能产生警示教育作用,因为这种情况是任何人都无法预见的,无法预见就不可能有防范的办法。这只能让司机开车时战战兢兢,而战战兢兢可能更容易发生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