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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原公司工作多年,原公司因自身发展,与其他公司共同投资成立新公司。劳动者工作内容及岗位均未发生变化,但被新公司辞退,那么经济赔偿金应如何计算?

案情简介

原告郭某2022年10月至2023年8月在甲公司工作,工作内容为某商场运营。2023年9月,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丙公司(即本案被告),由被告丙公司继续经营管理该商场。期间,原告郭某的工作内容仍为该商场运营,工作岗位及职责内容均未发生变化。2023年10月,被告丙公司以原告郭某不称职为由,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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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遂向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丙公司根据仲裁决定给付申请人郭某经济赔偿金3852.94元。郭某对经济赔偿金数额有异议,遂向林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原告郭某的工作年限应从在甲公司工作的时间开始计算,而并非仅仅为丙公司工作的时间,即一年零十九天,故经济补偿金应按照1.5个月计算。同时,被告丙公司辞退原告郭某,违反法律规定,故需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3722.6 元(月平均工资)×3个月= 11167.8元。因原告已领取3852.94元,故被告仍需支付原告经济赔偿金7314.86元。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经济赔偿金应以新公司工作年限作为计算依据还是以新、旧公司共同工作年限作为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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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明确规定,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来 源:林州市人民法院

供 稿:钟 星

审 核:赵传保、李会军

编 辑:赵鹏博、贾共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