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992〕14号),其中第二条规定:“要坚持和完善企业伤病职工的休假和复工制度。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

地方性规定:如上海市的《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规定:“坚持和完善企业职工的疾病、非因工负伤休假和复工办法。职工疾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病情证明单》,并由企业行政审核批准。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转入长休的,应根据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病情证明单》,由企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小组)作出鉴定,报企业行政批准,并书面通知职工。”

因此用人单位对病假具有审批权

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病假申请主要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包括病假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是否符合公司规定等。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处于管理者的地位,对劳动者的请假申请享有善意管理的权限。但这一权限应在合理范围内行使,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急症等紧急情况,员工可能无法提前申请病假。此时,员工可以先行就诊并同时口头通知单位,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编辑|人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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