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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合伙往往存在很多问题,退伙时的财产清算便是问题之一。如果我和合伙人仅仅存在口头的合伙承诺,退伙时他不愿意分割合伙财产,按照法律我能分到多少财产?

袁某与张某之间存在口头合伙协议,但未明确约定合伙期限。2023年3月5日,袁某通过微信提出退伙,后又当面向张某表示退伙,张某同意。但对于退伙后各自财产份额的分配,袁某表示需等待啤酒出售后再进行合伙清算。两个月后,袁某声称合伙投资已转化为实物资产,如酒水、机器、租赁房屋等,即使合伙合同解除,也不存在返还或恢复原状的可能。故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合伙财产

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合伙财产如何分割。

首先,根据自认规则已能够确认袁某与张某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关于袁某与张某之间订立的口头合伙协议的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本案中,袁某与张某仅在口头上约定合伙事宜,未确认合伙期限,本案合伙合同属于不定期合伙合同,张某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根据张某提交证据录音及袁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相互印证自2023年3月5日,袁某提出退伙,张某也予以同意,那么可认定袁某与张某的合伙关系在此时已经终止。

在此情形下,袁某称要等啤酒出售之后进行合伙清算再返还张某的合伙投资及利息损失,明显与合伙关系终止的事实相悖。合伙合同既已终止,袁某仅应分担合伙合同成立之日至合同终止之日所产生的利润或亏损。

其次,关于合伙财产的分割问题,法律未规定个人合伙财产的分割以合伙财产的清算为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规定了“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利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财产。”

本案中,袁某与张某的合伙关系既已终止,张某可以提出分割财产的请求,不存在张某所说的分割财产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另外,袁某称合伙双方的投资款已经用于购买酒水、机器、租赁房屋等,变成了实物资产及合伙方共同共有,即使合伙合同最终解除,合伙人的相互给付不存在返还,也不可能恢复原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终止后,请求返还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的,如本案中的酒水、机器等,应当以认定合同不发生效力之日该财产的市场价值或者以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的价值为基准判决折价补偿,不存在张某退伙后不能分割财产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