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会泽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张某某高空抛物罪一案的公诉。

5月31日,被告人张某某为阻止其父饮酒,将一个2.5公斤泡酒罐从九楼家中窗户抛出,酒罐砸碎在人行道上。另依法查明,2023年,张某某也曾从家中将一个酒瓶从窗户抛到人行道。张某某两次高空抛物行为虽未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但严重妨害管理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会泽县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全面审查证据,从张某某抛掷物品的性质、高度、时间、次数等方面严格把握“情节严重”的判定标准,最终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符合高空抛物罪的构成要件,遂依法向会泽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本案系家庭矛盾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张某某虽因不满其父过度饮酒而从高空抛下酒罐,但却扰乱了社会秩序,同时给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隐患。

承办检察官主动开展诉源治理,释法说理化解双方矛盾,告知张某某劝父戒酒有多种方式,不应简单粗暴地将酒罐从高空抛下,最终使自己触犯刑律,得不偿失。

检察官提醒,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高空抛物行为不仅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情节严重者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呼吁广大群众杜绝高空抛物陋习,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共同守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同时,提醒大家在解决矛盾纠纷时采用合法合理的方式,不要因采用非法手段而让自己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为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报记者 甘仕恩 通讯员 朱妍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