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2022年8月,刚大学毕业的唐某,经过多轮面试、选拔,成功应聘到一家心仪的公司上班,当他满心欢喜准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公司要求唐某需同时签订《自愿放弃缴纳公积金的承诺》。
承诺内容包括:“自愿放弃单位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权利,且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终止后,不再就住房公积金缴纳事宜向单位主张任何权利。”唐某思前想后,即使对公司这种行为很不满意,但自己好不容易找到一份不错的工作,迫于无奈唐某还是在承诺书上签了字。
唐某思前想后,即使对公司这种行为很不满意,但自己好不容易找到一份不错的工作,迫于无奈唐某还是在承诺书上签了字。
2023年5月,唐某离职,其在购房时发现,因公司未为其缴纳公积金而导致其无法申请公积金贷款,唐某一气之下向公积金中心投诉公司存在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要求公司为其补缴应由用人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经公积金中心立案调查核实,并通知该公司限期办理缴存无果后,2023年7月,公积金中心依法向该公司发出《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责令其为投诉人唐某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由单位承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部分。该公司对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以“行政行为不当”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该案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对于该公司提出的投诉人“唐某事先知晓并签署承诺,自愿放弃要求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主张,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系其法定义务,作为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享有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由单位缴存公积金的权利。公积金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责令该公司限期为唐某缴存公积金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该公司要求撤销公积金中心行政决定的诉讼主张理由不成立,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最终,该公司为唐某补缴了应当由单位承担的公积金,共计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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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单位应为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的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在职职工”指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因此,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以建立劳动关系为基础,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建立公积金制度,职工享有住房公积金权益,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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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缴纳公积金的承诺(或协议)是否有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以及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亦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对象、方式、期限以及提取、使用、管理、监督均作出明确规定。因此,用人单位为在职职工建立公积金制度,包括开设公积金缴存账户、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其法定义务,不因其与职工的协商或约定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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