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关于申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能财险”)和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险”)保险业务转让的批复,同意申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受让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业务,具体为双方共同签署的《收购承接协议》约定的收购承接标的。
图片来源: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根据批复,转让行为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申能财险业务范围增加特殊风险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转让范围为天安财险依法合规开展的保险业务
官网信息显示,申能财险于今年1月16日正式成立,注册资本100亿元,注册地为上海市临港新片区,由申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45%)、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4%)、上海临港园金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0%)、上海临港新片区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0%)、台州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8%)、申能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上海国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股5%)、百联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等8家国有企业共同发起筹建。
图片来源:申能财险官网
据悉,申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持股45%,申能(集团)有限公司通过申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能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50%股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申能财险在今年5月的开业仪式上表示,未来将发挥股东的专业优势,立足长三角、服务全国,加强与新能源、新技术和新业态企业的合作,为客户提供一揽子风险保障方案。此外,还将围绕客户及绿色产业链的保障与风险管理需求,创新更多绿色保险和风险减量服务,建立可持续的合作关系。
8月30日,申能财险在官网发布了保险业务转让的公告称,“保险业务转让范围为天安财险依法合规开展的保险业务”。公告还称,转让至申能财险的保险业务的后续保险责任将由申能财险承担,保单权利人(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的合法权益将不受影响。
天安财险原董事长、原总裁被采取禁入处罚
8月21日,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对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水股份”)开出了750万元的罚款,指出西水股份存在未按规定披露重要合同;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事件三大问题,而这三大问题主要与西水股份控股子公司天安财险有关。
监管披露的信息显示,西水股份存在多项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未按规定披露重要合同。具体而言,2018年2月、3月、8月,西水股份控股子公司天安财险分别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人寿”)、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人寿”)签订4笔信托计划受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金额分别为169.8亿元、57.3亿元、40亿元和59.9亿元。上述协议金额合计327亿元,占西水股份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5.26%。西水股份未按规定就签订信托计划受益权回购协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相关事项未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是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具体而言,2018年,天安财险将前述327亿元信托计划受益权分别转让给华夏人寿和天安人寿,同步签订327亿元信托计划受益权回购协议。天安财险依据信托计划受益权转让合同,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调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未对回购协议进行会计处理,少计“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相关规定,导致西水股份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分别少计负债341.68亿元、363.16亿元,分别占西水股份当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9.73%、56.22%。此外,2019年财务报告虚增利润。2019年,天安财险未对成都中德西拉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德阳中德阿维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两项股权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上述行为导致西水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4.59亿元,占西水股份2019年经审计利润总额的19.63%。
三是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事件。2020年6月8日、6月16日、6月23日、7月9日,天安财险持有的“新时代信托蓝海110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新时代信托蓝海130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新时代信托蓝海127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新时代信托蓝海129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陆续到期,且未按期兑付,合计金额62.1亿元,可能对公司利润产生较大影响。西水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
图片来源: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网站
此外,监管还对天安财险曾经的高管进行罚款或作出禁入市场的处罚。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网站显示,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天安财险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郭予丰,原总裁高焕利被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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