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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平台经济”催生了“网约车司机+车辆租赁公司+互联网平台”经济模式,同时也产生了车辆与司机“人车分离”的现象。在此种模式下,司机违章后往往怠于处理,车辆租赁公司出于运营利益的考虑,往往会在租赁合同中与司机约定:车辆租赁公司可以强制处理违章,并由司机承担相关费用。那么,这种“违章买分”的合同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因车辆违章未及时处理所造成的年检延误、车辆停运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车辆租赁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网约车司机陈某向车辆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汽车,交付时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9月,租赁期限自2022年10月12日至2023年10月11日,租金7000/月,按月预付。

双方车辆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内,如因陈某原因造成年检延误、未检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均由陈某承担。如陈某发生交通违章情况,应及时缴纳罚款,清除违章记录;如逾期未处理的,租赁公司将强制处理,并根据罚款、扣分情况收取“违约金”。

陈某在实际租赁使用车辆期间,有未处理违章6次。因其驾驶证积分不够处理扣分,无法处理违章,经与租赁公司工作人员协商一致,约定由租赁公司代为处理违章并收取“违约金”。嗣后,陈某于2023年9月27日将车辆归还给租赁公司。

2023年10月9日,租赁公司工作人员反悔,并告知陈某自行处理违章,逾期将收取停运租金。陈某虽表示同意,但却因驾驶证不够扣分,未及时处理前述违章,租赁公司遂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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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自网络

原告租赁公司主张

陈某应立即处理租赁期间的违章并缴纳罚款,并支付未处理违章造成车辆无法完成年检导致的停驶损失共计42000元。

被告陈某辩称

违章可以由原告代为处理,合同有相关条款,且双方之前也曾一致确认违章由原告代为处理,相应的费用从押金8000元中扣除。停运损失系原告故意不处理违章而造成的,且7000元/月的租金标准明显高于市场价和实际损失,被告不同意承担。

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法律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因交通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应由其本人承担,双方关于原告可强制处理被告违章罚款和扣分,并以“违约金”为名收取相关费用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租赁期间的违章应由被告自行处理。

因未及时处理违章,导致车辆无法正常年检,原、被告对此均系明知。原告同意代为处理违章,后又通知被告无法处理要求其自行处理,逾期不处理将收取租金作为停运损失;被告在收到通知后表示同意自行处理但怠于处理,结合原告的起诉时间、被告实际处理违章的时间、原告完成车辆年检的时间,认定双方对于停运损失的产生和扩大均有过错,主要过错在于被告。

原告将车辆出租给被告时是新车,考虑到车辆折旧等因素,被告关于原告按原租金标准主张停运损失明显高于实际损失的抗辩意见法院予以采信,考虑到双方的过错程度和原告的实际损失,法院最终判定被告应赔付原告车辆停运损失22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同时经法院释明,被告陈某于2024年3月处理了上述违章并缴纳罚款,原告租赁公司于2024年4月完成车辆年检。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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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燕枫

LIUYANFENG

安亭人民法庭

副庭长

一级法官

01

本案中,这类“违章买分”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若因逾期处理违章造成车辆停运,损失应由谁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违反交通法规,应当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租赁车辆,如果驾驶人在租赁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根据公安部的相关规定,承租驾驶人应依法处理本人的违章信息。本案中双方关于原告可强制处理被告违章罚款和扣分并收取违约金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花钱买分”的违法行为,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租赁期间的违章应由被告自行处理。合同条款无效后,因逾期处理违章造成的车辆停运损失,应由过错方承担,双方均有过错的,按过错比例分担。虽然租赁期间的违章应由承租驾驶人处理,但租赁企业如怠于主张权利,并因此造成损失扩大的,也应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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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自网络

02

如果承租驾驶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违章,租赁企业有无救济途径?

2019年公安部出台《便利处理汽车租赁期间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办法》,明确承租人可以通过“交管12123”APP网上查询、自助处理租赁汽车交通违法行为,免去多地奔波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对承租驾驶人未及时处理的,根据租赁企业申请并经公安交管部门核查属实的,公安交管部门可将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转移到承租驾驶人名下。2020年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也明确规定,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经核查能够确定实际驾驶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中将其记录为实际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信息。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经核查能够确定实际驾驶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中将其记录为实际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信息。

三、《便利处理汽车租赁期间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办法》

第七条承租驾驶人未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租赁汽车交通违法行为的,租赁企业可以向租赁汽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将相关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在承租驾驶人名下。

文字|安亭人民法庭 刘燕枫

摄影|蒋凯雯

责任编辑|李迪明子

执行编辑|阮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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