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不是县级人民政府。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用相关案例为您详细讲解。

案情介绍

本案例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xxx号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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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燕某系太原市小店区某村村民,于市区政府确定的城中村,且属于重点推进村。2015年12月22日当地社区居委会向街道办事处报告申请收回社区全体宅基地使用权,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提出303号收回村社区居民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报告。2016年2月23日,区政府作出关于收回村社区全体居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决定,并注销宅基地使用权证。燕某对该项决定不服,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本案一、二审法院认为:该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同于征收土地,故对燕某请求撤销或确认该决定违法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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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最后本案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不是县级人民政府。原批准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只是通过批准收回的方式对相关收回行为行使监督权,防止村集体经济组织违法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侵害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本案,区政府作出收回决定,以村社区和全体居民为行政相对人,以区政府的名义决定收回燕某的宅基地使用权并注销其使用权证,缺少法律依据,应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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