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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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因房产买卖、借名买房、以房抵债、赠与或继承导致房屋权属争议的纠纷。如果协商不成,就需要通过诉讼来解决。一般来说,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来确认归属:

一是确权之诉,确权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对某一财产享有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诉讼。

二是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对执行标的物的权属提出异议,请求法院停止执行或变更执行措施的诉讼。

那么,案外人在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中,同时诉请确权的,法院会并案审理吗?

最高院在《高安市中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廖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中明确: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诉请的,属执行异议之诉与普通民事诉讼合并,法院可一并处理。

最高院认为,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条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标的应为程序上的异议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目的,应为排除对特定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程序,当事人之间实体法律关系虽为该异议权存在与否的先决问题,但并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标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只需解决对当事人主张的特定执行标的是否强制执行问题,无须对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裁判。

如案外人仅向执行法院主张排除对特定标的的强制执行,并未请求法院对其实体权利成立作出裁判的,则为纯粹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应对是否执行该标的作出判决;如当事人在对执行程序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同时,又提出诉讼请求主张法院对实体法律关系一并作出裁决的,则属于执行异议之诉与普通民事诉讼合并,而非单纯的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应依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根据当事人诉请一并作出裁判。

本案廖某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同时提出确权诉请,执行法院一并处理,有法律依据,不违反法定程序。

据此,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诉请的,属执行异议之诉与普通民事诉讼合并,法院可一并处理。

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执行异议之诉中,除应同时提出确权诉请外,还应提出协助过户登记的诉请,以便一劳永逸解决标的物归属问题。否则可能因确权判决没有执行效力,需要再诉。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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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高安市中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廖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申26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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