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多过去了,赵焕军手里握着一份胜诉判决,却发现走进了一座程序迷宫。
2019年,赵焕军因股权转让纠纷将马鸿霞诉至法院。历时三年审理,2022年9月,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马鸿霞返还股权转让款1730万元。判决生效后,马鸿霞分文未付。赵焕军申请强制执行,以为追回款项只是时间问题。
然而,接下来的事情让他逐渐意识到:胜诉判决与拿回钱之间,隔着远比他想象更复杂的程序壁垒。
财产申报成“走过场”:1730万债权遭遇“执行空转”
执行程序启动后,张家口中院向马鸿霞发出《财产报告令》。
在财产申报表格中,马鸿霞除填写一辆皮卡车之外,将“银行存款、股权、债权、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等所有栏目都填为“无”。
(图为马鸿霞的财产申报表格)
法院后续查明的财产事实显示:马鸿霞名下有多张银行卡;她还是崇礼区四台沟矿业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股权由他人代持;此外,她丈夫名下有两套房产,属夫妻共同房产。
更为严重的是,马鸿霞涉嫌财产转移。
在赵焕军起诉马鸿霞的过程中,马鸿霞通过其实际控制的矿业公司账户,将公司获得的1200余万元政府补偿款转移。证据显示,在该笔款到账当天或次日,马鸿霞以“还款”“货款”“工资”等名义迅速将款项转入其年迈父母及其他个人账户。马鸿霞仅转入其母亲吴某名下的款项就高达779万元。银行流水显示,这些资金很快被消费、取现或再次转移,公司账户被掏空。
(图为涉案矿业公司部分银行流水)
针对被执行人虚假申报财产的行为,2025年5月,赵焕军向张家口中院提交了对马鸿霞的拘留申请。但截至发稿,马鸿霞未因此受到拘留处罚。同时,赵焕军向张家口中院递交申请,请求将马鸿霞涉嫌拒执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据赵焕军称,执行法官曾口头告知,案卷已于2025年7月移送给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
然而,赵焕军向记者表示,公安机关对该案至今既未立案,也未向执行法院或赵焕军出具不予立案决定书或告知书。负责此事的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法制办王姓警官婉拒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联系张家口中院负责该案的执行法官,其也婉拒了记者的采访。
补偿款之争:两份裁定,两级法院“打架”
在追索马鸿霞个人财产无果后,赵焕军发现了一条重要财产线索:马鸿霞在崇礼区高家营镇南地村砖厂享有投资权益,该砖厂因水库建设被征迁,产生了一笔931万余元的补偿款。张家口中院依法冻结了该笔款项。
然而,案外人岳某出面主张该笔补偿款全部归其个人所有,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为证明马鸿霞对拆迁补偿款享有权利,赵焕军向张家口中院提交了有马鸿霞和岳某共同签字的《房屋及附属物勘察记录表》、执行法院对岳某的执行谈话录音录像等。岳某在谈话中明确承认其将被拆迁的土地于2013年出租给马鸿霞,此后马鸿霞在此长期投资、建房并经营。执行法院一份谈话笔录也证明,马鸿霞在此长期投资、建房并经营的事实。然而,执行法院仅凭岳某与镇政府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裁定中止执行。
赵焕军认为:“岳某提交的《安置补偿协议》签订于法院冻结补偿款之后,岳某与马鸿霞涉嫌故意规避执行”。对上述执行裁定不服,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张家口中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赵焕军的诉讼请求。
赵焕军的律师认为,一审判决忽略了关键证据和事实:一是岳某与马鸿霞共同签字的拆迁勘察记录表;二是岳某在执行谈话中自认马鸿霞在拆迁土地上建房经营、且补偿款包含马鸿霞份额的事实。赵焕军不服上述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6年4月27日,河北高院以“执行异议之诉与代位析产之诉构成重复起诉”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赵焕军的起诉。
为明确马鸿霞在补偿款中的具体份额,赵焕军另向崇礼区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之诉。该诉讼是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针对被执行人与他人的共有财产,代位请求分割的法律手段,旨在将共同共有变为按份共有,为执行划清财产边界。
崇礼区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理由为:析产实质是对被拆迁房屋的权属确认,而该财产已被冻结、属于执行标的,不得由外院确权。赵焕军上诉后,张家口中院于2026年3月30日作出二审裁定,认为执行异议之诉与代位析产之诉并行不悖,代位析产具有独立价值,查封不排斥析产诉讼,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崇礼区法院继续审理。
(图为张家口中院与河北省高院两个法院判决书的拼接图)
更令赵焕军及其代理律师困惑的是,两级法院对同一问题的认定出现了根本性分歧:张家口中院明确认定两种诉讼“并行不悖”,而河北省高院却认定二者“构成重复起诉”。同属河北省法院系统,却就同一事实和法律问题作出完全相反的裁判。赵焕军为此向河北高院书面申请判后答疑,记者获取的证据显示,承办法官明确拒绝了其答疑请求。
目前,赵焕军已就执行异议之诉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已受理,案件正在审理中。
债权悬在程序夹缝中:三条“战线”,无一落地
“每一道程序都可能成为被执行人的拖延工具。”赵焕军的律师直言,当多个救济渠道交叉重叠、程序规则尚未统一时,债权人只能在法院与程序之间被迫“多线作战”。
律师列举了本案暴露的多重程序困境:法定制裁措施因法官裁量权而悬置;刑事移送因公安未立案而落空;案外人异议审查止步于形式;而执行异议之诉和代位析产之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这一核心问题,竟需等待最高法“一锤定音”。每一个环节,都为被执行人预留了“程序空转”的缝隙,留给债权人的却只有无休止的奔波。
三条战线,至今无一落定——执行异议之诉进入再审,尚无结果;代位析产诉讼空转一年后重归起诉时的原点;拒执罪刑事线索移送近一年仍无音信。
1730万元债权的命运,依旧悬在程序的夹缝之中。
来源:新黄河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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