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期微讲堂
我们邀请到了
宜兴法院速裁庭
法官 尤峥峥
她分享的主题是
《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小心过期作废!》
一起来看看她都带来了哪些干货内容吧~
民间借贷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资金往来方式,为了保障债权能够顺利实现,很多出借人都会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证责任,俗称担保。今天,我们就通过一起真实的案例,来聊聊保证责任。
案例
2020年6月,赵某因工程资金周转问题,向黄某借款50万元,双方约定还款时间为2020年7月30日,同时,丁某在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字确认。同日,黄某如约将50万元交付给了赵某。然而,到期后赵某未能还款。2025年4月,黄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返还借款本息,同时要求丁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与丁某在借条中并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中保证期间届满之日即为2021年1月30日。黄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内向丁某主张过权利,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赵某返还黄某欠款本息,驳回了黄某对丁某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明确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因此,要提醒大家,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内及时行使权利,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将承担怠于行使权利的不利后果。此外,行使权利时还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比如邮寄回执、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避免口说无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来源:宜兴法院
编辑:赵伟
审核:朱红金
PREVIOUS REVIEW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