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婚外财产纠纷的二审判决书。
男子李某在十余年婚外情期间,累计向比自己小 18 岁的赵某转账 51 万余元,妻子孙某发现后起诉追讨。
庭审中赵某主张涉案款项是嫖资,法院最终认定赠与行为无效,判决赵某全额返还,二审驳回赵某上诉,维持原判。
01
多年婚外往来
李某与孙某于 2002 年登记结婚,属于合法夫妻关系。2015 年,李某结识了比自己小 18 岁的赵某,两人逐步发展为婚外情人关系,这段不正当往来持续了十余年。
相处期间,李某通过银行转账、线上红包等多种方式,陆续向赵某支付钱款,零散转账累积下来总额达到 511157 元。
除资金往来外,两人还曾一同结伴外出旅游。直到孙某发现丈夫账户存在大量异常转账记录,顺着流水核实清楚两人的不正当关系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财产权益,将赵某诉至法院。
02
庭审各执己见
法庭上,双方对这笔转账的性质各执一词,争议十分明确。孙某提出,李某在自己不知情的前提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该行为无效,要求赵某全额返还 51 万余元款项。
赵某当庭作出抗辩,称自己与李某并非情人关系,而是嫖娼关系,所有转账均为嫖资,二人遵循 “无钱则无性” 的规则,是纯粹的性交易,不存在民事赠与一说。
而李某本人的陈述与赵某完全相反,他明确表示,转账是出于维系二人情人关系的目的,属于基于感情的赠与,不认可赵某提出的性交易说法。款项性质的认定,成为本案审理的核心焦点。
03
一审定性判决
一审法院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与当庭陈述,对二人的关系性质作出明确认定。
法院认为,卖淫嫖娼通常具备临时性、单次即时结算的特征,而李某与赵某自 2015 年起往来十余年,期间发生多次资金往来,还共同外出旅游,这种长期稳定的往来模式符合包养关系特征,不属于卖淫嫖娼范畴,案涉转账应认定为赠与行为。
法院同时指出,案涉 51 万余元钱款产生于李某与孙某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李某未征得妻子同意,擅自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既侵害了孙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也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该赠与合同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赵某取得该笔款项没有合法依据,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应当全额返还。
对于孙某同时提出的利息主张以及 5 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一审法院未予支持。
最终一审作出判决:确认李某与赵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赵某于判决生效后向孙某返还 511157 元,驳回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04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送达后,赵某对判决结果不服,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间,赵某仍坚持主张双方为性交易关系、涉案款项为嫖资,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二审法院对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赵某的上诉理由缺乏足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以推翻一审认定。
最终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赵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05
案件带来警示
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清晰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家庭权益与公序良俗的保护导向,也给公众带来了直白的现实警示。
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平等享有处分权,处置大额财产必须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都无权私自赠与他人。只要是基于婚外不正当关系作出的赠与,本质上都违背公序良俗,在法律上自始无效,合法配偶有权通过诉讼全额追回财产。
本案中赵某试图以 “嫖资” 为由改变款项性质,逃避返还责任,最终未获法院支持。这也说明,介入他人婚姻的行为本身不受法律保护,靠歪曲关系性质规避责任的做法,站不住脚。
婚姻的根基是忠诚与责任。婚内出轨不仅要承受道德层面的评价,更可能带来实际的财产损失,甚至造成家庭破裂。守住婚姻底线,既是对伴侣和家庭的尊重,也是对自身生活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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