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生禁驾

终生禁驾是一项严厉的行政处罚,意味着驾驶人“终生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能驾驶机动车”。一经处罚后,驾驶人信息将录入全国机动车驾驶员管理系统,被锁定为终生禁驾的驾驶人无论在省内还是省外都无法再考取驾驶证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点击图片看大图)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以身试法,必受严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规定: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典型事故案例

案例一:无视酒驾禁令,最终酿成大祸

2024年1月14日22时00分许,魏某某酒后驾驶鲁HJ***6小型轿车顺济宁市兖州区丰兖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泗庄村路段时,与行人朱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朱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魏某某驾车逃逸,2024年1月15日5时许,魏某某投 案自首。经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魏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55.6mg/100ml。

经调查,魏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山东省济宁 市兖州区人民法院以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魏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2023年10月1日22时许,周某某驾驶鲁H6***7小型轿车,沿G104由南向北行驶 至国道104 741公里微山县韩庄镇彩虹桥处时,与同向行驶的王某某驾驶人力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发生事故后,周某某弃车逃逸。

经调查,周某某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致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以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周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道路千万条

安全第一条

济宁交警提示您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安全出行,文明相伴!

信息来源 | 事故处理大队

转发+ 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