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张明亮、吴美丽与张刚强、张洁因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中张刚强名下份额的归属及过户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原告诉求
二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张刚强、张洁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中张刚强名下 50%的份额归张明亮所有,张刚强、张洁配合张明亮办理该 50%份额房产的变更登记手续;
2. 案件受理费由张刚强、张洁负担。
(一)事实依据
1. 被继承人关系及房屋来源
张刚强与吴美丽原系夫妻关系,张明亮系二人之子,张鑫系张明亮之子。张刚强与张洁系兄妹关系。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的房屋系张刚强、张洁父母的遗产。张刚强、张洁的父母去世后,张刚强、张洁通过继承方式于2017 年办理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将该房屋登记为张刚强、张洁按份共有,每人享有 50%的份额。
2. 房屋归属协议约定
2016 年 5 月 23 日,张明亮与张刚强签订了一份房屋归属协议,该协议约定:张刚强名下所属 A 号两限房归张刚强所有,张明亮帮张刚强购买此两限房的全部费用均不追究(包括购买此房时与张洁的欠款 20 万元人民币由张明亮全部归还);关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的房产在份额上的分配具体情况双方达成一致由张刚强、张明亮、张明亮的母亲吴美丽和张明亮的儿子张鑫共同所有;张刚强将其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所继承的所有房产份额无条件全部给予张明亮。
三、被告辩称
1. 张刚强辩称并反诉称:
当初购买A 号两限房是为了解决张明亮一家的住房问题,张明亮支付了 20 万元购房款,自己支付了 10 万元,并且共同向张洁借款 20 万元。2016 年年初交房时,张明亮突然不想要 A 号两限房,因需偿还向张洁的借款 20 万元,张明亮起草了房屋归属协议,自己为还钱被迫无奈签字。认为张明亮乘人之危起草的不平等协议导致显失公平,有权请求撤销该协议。
自己和张明亮对该协议的内容理解不一致,认为赠予张明亮房产应当是在自己百年之后的事,但张明亮在协议中含糊了时间概念,导致没有过户,基于民法典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也有权申请撤销该协议。
张明亮害怕继承遗产时其他继承人主张继承,曾多次表示要提前确保由他一人来继承,以签订协议的形式剥夺其他继承人继承遗产的目的,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且此前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并未确定上述协议的效力,该协议即使成立,也仅仅是赠予协议,并非家庭财产分割协议。在赠予财产转移前,作为赠予人有权撤销赠予。现提起反诉,请求判决撤销房屋归属协议第二条中的“关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在份额上的分配具体情况双方达成一致由甲方(张刚强)、乙方(张明亮)、乙方的母亲吴美丽和乙方的儿子张鑫共同所有。”以及第三条:“甲方将其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所继承的所有房产份额无条件给予乙方。”的约定条款。
2. 张洁辩称:
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原告的陈述与事实不符。张明亮与张刚强在合同中只能约定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没有权利约定他人的权利、义务。而且,在张刚强健在的情况下,张明亮要求解决房产问题有违公序良俗。
3. 吴美丽辩称:
同意二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4. 张明亮对张刚强的反诉辩称:
不同意张刚强的全部反诉请求。首先,房屋归属协议并非为赠予合同,该合同为无名合同或者家庭财产分配协议,并非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本诉与反诉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且本诉仅涉及涉案房屋,不涉及其他不动产的处理,而张刚强的反诉请求中不仅包括涉案房屋,还包括其他房产,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房屋归属协议并非附义务的赠予合同,而是无名合同或家庭财产分配协议。赠予合同属于单务、无偿合同,但房屋归属协议第一条要求张明亮为张刚强出资购买A 号两限房,并且要向张洁偿还借款 20 万元,在此基础上对一号房屋进行处理和权属约定,张明亮获得涉案房产是有条件的,并非无偿赠予合同。且生效判决书中已确认该协议系家庭财产分配意见,且该协议已经部分履行。
张明亮和张刚强签订的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该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张明亮在该协议签订前三年就已经出资为张刚强购买了A 号的两限房,并非张刚强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签订的。而且双方对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法律后果均有明确的认知和承担能力。
即使房屋归属协议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但张刚强的经济状况在签订该协议后并未出现显著恶化,影响其生活。而且该协议具有道德义务性质,应当认定为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张刚强要求撤销房屋归属协议中第二、三条的约定,但对第一条并未提及,如果支持张刚强的反诉请求,势必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四、法院查明
1. 亲属关系
张刚强与吴美丽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在1999 年离婚。张明亮系张刚强、吴美丽之子,张鑫系张明亮之子。张刚强与张洁系兄妹关系。
2. 房屋归属协议签订及房屋继承情况
2016 年 5 月 23 日,张刚强与张明亮签订了房屋归属协议。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的房屋系张刚强、张洁父母的遗产。张刚强、张洁的父母去世后,张刚强、张洁通过继承方式于 2017 年办理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将该房屋登记为张刚强、张洁按份共有,每人享有 50%的份额。
3. 协议履行情况
本案中,张明亮、张刚强均认可张明亮已经履行完毕房屋归属协议第一条中约定的张明亮的全部义务。截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张刚强未将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中张刚强的全部份额过户至张明亮名下。
五、裁判结果
1. 被告(反诉原告)张刚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中属于被告(反诉原告)张刚强的 50%份额过户至原告(反诉被告)张明亮名下,被告张洁配合被告(反诉原告)张刚强履行上述义务;
2. 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张刚强的全部反诉请求。
六、律师分析
(一)房屋归属协议的性质认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关于张刚强要求撤销房屋归属协议第二、三条的反诉请求,法院认为该协议对张明亮出资购买的房屋和张刚强的房屋归属分别进行了约定,故该协议属于张刚强和张明亮分割家庭财产协议,并非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张刚强未提交证据证明在签订该协议时,张明亮对其有胁迫、欺诈或乘人之危的情形。上述协议系张刚强、张明亮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
(二)协议的履行义务
在协议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张刚强、张明亮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对于张洁所述如履行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将侵犯其共有人权利的意见,因张刚强和张洁对该房屋属于按份共有,张刚强有权依法处分属于其份额部分的房产,故法院对张洁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因张明亮已经履行了其合同义务,现张明亮要求张刚强履行协议,将涉案房屋张刚强名下的份额过户至张明亮名下并由房屋的其他共有人张洁配合办理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在处理房屋份额过户纠纷案件时,律师应准确判断协议的性质,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对于当事人主张协议可撤销的情况,需审查是否存在法定的撤销事由,并结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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