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四川省宜宾市女商人周敏“零元购”亿元资产案件细节继续披露。
2024年8月12日,张传忠、周敏、李远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在宜宾市中院开庭再审。庭审中,周敏方当庭表示,其律师因为获得“批准”进入的看守所,故取得高县兴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称“兴盛公司”)价值过亿的100%股权的合同、决定、决议等是合法的。
对此,兴盛公司100%股权的投资人刘良彬,通过其公司公众号多次发布文章,披露了宜宾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周述华、时宜宾市任翠屏区检察院检察官的王生东等人,通过违法手段批准宜宾市纪委原法律顾问罗和辉律师,非法进入宜宾市看守所,在羁押监管重地非法完成周敏以“0元对价”取得刘良彬实际投资的高县兴盛公司价值上亿的股权相关细节。
由于内容真实,证据链完整,加之刘良彬长期坚持不懈地的努力,2024年3月1日上午,宜宾市纪委监委通知刘良彬到纪委监委廉洁教育基地,当面告知了对周述华的调查处理结果:
一是认定周述华签字同意,让不具备法定资格、时任市纪委法律顾问的罗和辉律师进入市看守所,威逼张传忠签字,助周敏“以零元对价”取得刘良彬公司股权的行为构成违纪。
宜宾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周述华
周述华签字的申请书
二是对将罗和辉律师会见申请,呈报给周述华签字的时任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罗明虎,已经被处理了。
但,事情至此并不完整,根据当时的相关证据,周述华批准的仅仅是罗和辉会见代持刘良彬100%股权的张传忠(在罗和辉会见刘良彬实施股权零元转让之前的数日,被抓捕并与刘关在同一看守所内的不同仓室)的“非法批文”,那么刘良彬的会见批文究竟是谁批准的,一直成了个谜,此前一、二审开庭,刘良彬多次申请调查令,均没有查到非法批准罗和辉会见刘良彬的批文和批准人。
直到2024年案件再审,刘良彬的代理律师从高县法院调取卷宗时,意外又发现一份《会见刘良彬申请书》,而提交该申请书的,照例是时任宜宾市纪委法律顾问的罗和辉律师,而批准该申请的,则是时任翠屏区检察院检察官的王生东(王生东在零元购股权事件后,便提拔到了珙县人民检察院担任副检察长)。该份申请书,在一、二审开庭审理中,并没有出示质证,所以刘良彬和他的代理律师根本就没看到这张“非法批文”。
王生东签字的会见申请书
刘良彬指出这份由王生东非法签批申请书的诸多违规和诡异之处:
一是其申请事项为申请会见周敏与刘良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当事人,事实上,当时并无这一股权纠纷案件,罗和辉是捏造,王生东则直接不经调查完美配合;
二是申请书呈报的是翠屏区法院,结果批准人却成了翠屏区检察院的王生东,那么这个流程中到底发生了什么?为什么翠屏区法院收到罗和辉申请后明明知道本院根本不存在刘良彬和周敏股权纠纷案,理应不予受理却违法收下,收下后又自己不签,而是当二传手甩锅给区检察院签?那么翠屏区法院是谁收到的这个申请,又是谁决定甩给区检察院,又是谁经手直接甩给区检察院的?区检察院是谁收到的,又是谁明知不合法而指令王生东签字的,王生东明知不合法却为何要签字?
三是申请书上的盖章为翠屏区检察院公诉科,该印章并无对外行使公文的权力,只能作为内部业务使用。基于此,王生东的签字、盖章均涉嫌违纪违法,那么王生东为什么冒着违法犯罪的风险都要签这个字?为什么一个普通的检察官在签了这个字以后就当上了珙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现在,基本事实已经清楚,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让大家看看要让一个没有任何委托手续的律师,三天内连续会见同一案件的两名在押同案人员,在法律框架内是根本没有可能的事情,但这一切在宜宾真实地发生了!
我们知道,律师进看守所会见的法律依据如下: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监护人和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而罗和辉既没有刘良彬和张传忠本人,也没有他们的妻子、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的委托,不是刘良彬和张传忠任何一人的辩护人,是不可能办理得到委托手续的。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罗和辉根本没有委托书,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是绝对不能进入看守所会见刘良彬和张传忠的。
而且,最为严重的一点是,罗和辉不但是实施了无手续非法进入看守所会见在押人员的行为,更是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连续三日会见同一案件的两名同案人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进行辩护。
刘良彬和张传忠当时是被公安机关列为骗贷罪的同案共犯羁押在宜宾市看守所内的不同仓室,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同一名律师不能为他俩同时担任辩护人,也不得分别会见他们。这一规定旨在确保辩护的公正性和独立性,避免利益冲突和潜在的串供风险。
所以,罗和辉实际上是没有高县兴盛公司委托,没有周敏委托,没有刘良彬委托,没有张传忠委托,但即使有委托,也是无效委托,因为在中国现行法律中,找不到一条能让一个律师连续三日先后会见同一案件、同案犯的规定和路径。
但是,这些在周敏和罗和辉看来,只要有公安局领导和检察官签字,就可以彻底突破律师会见在押人员的法律规定。
问题在于,如果罗和辉通过时任宜宾市公安局副局长周述华、时任翠屏区检察院检察官王生东的大笔一挥,滥用职权签字批准,大摇大摆进入监管重地的行为本身,还仅仅构成违规、违纪甚至违法,但尚不至于犯罪。
但是,随着罗和辉夹带捏造的股东决定和违法的“0元对价转让股权合同”等相关文件进入看守所,强迫张传忠签署以“0元对价”将他代持刘良彬价值上亿的股权成功转让给女商人周敏,并且已经对刘良彬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之后,性质就在此发生了变化,罗和辉、周敏、王生东、周述华等人就已经涉嫌违法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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