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土中国和官僚政治是中国目前急剧转型社会的两个最重要的社会基础性元素,两者之间的互动和张力,关乎中国社会的转型进程和方向。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的现代化过程就是乡土中国官僚政治的理性化嬗变过程。然而,这样一个众多变量积聚的复杂动态系统,能否有一种大致可寻的,相对成本较小的演变路径呢?带着这个问题,笔者对最近阅读的三本著作进行一下梳理和分析,希望能达到抛砖引玉的果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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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费孝通和他的《乡土中国》

费孝通先生是我国少有的杰出的社会学家之一,其代表作《乡土中国》是作者1946年在西南联大和云南大学时发表在《世纪评论》杂志上的十四篇文章的结集。

作者在此书一开篇就宣称“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乡土社会中村民对土地有极大的依附性,往往世代定居,流动性小,因而乡土社会也就同时是一个熟人组成的社会。此书后面的内容几乎都围绕着熟人社会这一核心概念而展开,分析了中国基层社会的格局。此处,笔者只拣选其中的两点略微铺展:

第一,熟人社会不能产生发达的商品经济关系。在作者看来,熟人社会是个人情社会,人情而不是市场承载着互通有无的功能。虽然人情和市场承载的功能相似,但其运作过程却大相径庭。前者并没有一个理性化的计算,而仅仅是在礼和舆论的规约下,熟人之间一种默契的馈赠和回馈;后者建立在精确的计算基础上,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契约。很显然,前者的存在只需温情脉脉的礼就能维系,而后者则必须依靠冷冰冰的法律。在中国的乡土熟人社会中,市场很难有生存的土壤,其功能只能由人情来承担。没有市场,就不会有分工,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就会保存下去,发达的商品经济关系就不会自发演变出来。因此,商品交换要出现必须要有某种变动因素来打破这一封闭的系统。交通工具的发达,通讯技术的进步,人口的增长都可能导致人口流动,从而促使熟人社会的解体和陌生人社会的形成,并因而促成商品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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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中国乡土社会的基层结构是一种“差序格局”。作者认为西方社会结构是一种“团体格局”。在这种格局下,群己界限非常清楚,个人和团体的关系得到清晰的界定,人际之间讲究的是权利和义务。主张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个人主义就是在预设团体的情况下,在“团体格局”中才得以产生的。与之相对照,中国的社会结构则属于“差序格局”。在这种格局下,群己权界不明,人际交往讲的是交情和关系。“差序格局”产生的不是个人主义而是以自我为中心的自我主义。任何价值都需要找到一个“自我”并以之为中心,从而确定其标准,因此并不存在一个普适的一以贯之的价值标准。任何价值性判断都要看对象是谁,判断者是谁,两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并随着这三个参数的不同而变动。这种格局,天生就是现代司法的反动,阻碍中国法治的现代化。现在人情商品关系大量侵入司法过程,造成司法腐败,使得原本就因转型而突出的社会矛盾得不到化解,严重危及社会的健康秩序。作者早在60年前就已指出“现行的司法制度…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但并不能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因此,在中国实现法治理想,立法只是一小部分工作,厚植法律生存的土壤才是真正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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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孔飞力和他的《叫魂》

孔飞力是美国著名的汉学家,1977年接替费正清任哈佛大学历史系和东亚语言文化系讲座教授至今。《叫魂》是他的代表作,为他赢得了广泛的名誉和学术声誉。此书以生动细腻的笔触描述了发生在1768年乾隆年间的一起荒诞不经却震动朝野的叫魂妖术案件,并透过这一事件,分析了中国大众的社会心理,官僚的运作体系,满清专制君主的权力控制以及三者之间的互动。

1768年,在江浙一带的民间广泛流传着一种叫魂的妖术。其内容是有人会偷偷割掉别人的辫子或衣襟,并通过一种咒语而将被割人的精气吸附到自己身上,使自己的力量加增并使被割人致病或死亡。在这种留言波及的地方,民众极端恐慌,对于陌生人充满恐惧,屡有经过的外地行人被怀疑的民众活活打死的情况发生。几处地方官府相继接到了被控偷割发辫的案件,但最后查实并无偷割发辫的情况,那些被告也都被释放。然而在这一妖术恐慌被当时的皇帝乾隆知晓后,事件出现了重大转折。乾隆认为有人在故意“造作讹言”、“煽惑民听”,并责怪地方官吏没有及时向他汇报妖术恐慌的情报。这时一处地方官吏上奏乾隆,说真的有人在施行妖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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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各地不断有偷割发辫的案件报告,并得出了存在一个有组织的“妖党”的结论。至此,乾隆认定偷割发辫的“妖党”有着明显的政治目的,因而加大了清缴的力度。然而数月过去了,地方官府抓获的仍仅仅是有限的几个“割辫犯”,背后的主使者,“妖党”头目却依然不知踪影。这时,乾隆要求地方官府将抓获的“割辫犯”押往京城,由他和军机处亲自审理。审理的结果是令人失望的,这些“割辫犯”一一推翻了之前的口供,并说之前的口供是刑讯逼供所致,他们都是被人栽赃陷害的。乾隆和中央的大臣这时意识到,近半年来的妖术恐慌不过是无知百姓的流言和迷信罢了,并无“妖党”存在。

那么为什么民间会子虚乌有的流行起妖术恐慌呢?乾隆皇帝为什么一开始就认定有人故意散布妖术流言并进而认定有“妖党”借妖术恐慌进行谋反呢?地方官吏在这个“事件”中又是怎样迎合帝王,巩固自己的权力的呢?作者认为,在十八世纪的中国社会,“人们普遍认为周围尽都是邪恶,他们的生命则受到隐蔽势力威胁”,因而“社会上到处表现出以冤冤相报为形式的敌意”。叫魂恐慌为普通民众提供了一个绝佳的报仇雪恨的机会——这种机会对于专制帝国中的他们并不多见。作者深刻的指出,“施行妖术和提出妖术指控所折射反应出来的是人们的无权无势状态”,而“妖术既是一种权力的幻觉,又是对每个人的一种潜在的权力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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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空轮转,后续的很多事情在逻辑一贯性上并未完全隔断。作者在注释中提到了他在八十年代和一个老红卫兵的谈话,那个红卫兵坦承文化革命给了他突然的权力机会,从而实现了依常规途径无法实现的个人野心。作者警告我们,“即使在今天,让普通民众享有权力依然是还未实现的许诺。毫不奇怪,冤冤相报仍然是中国社会生活的一个显著特点”。 那么,如何化解中国民间依然隐藏着的这种力量呢?公正的利益分配机制,廉洁透明的政府,稳健高速的经济增长,及时权威的纠纷解决渠道等等这些因素恐怕是必不可少的。

现在来回答后两个问题。孔飞力认为乾隆的反应显示出了专制君主对权力控制的警觉。这种权力控制一方面是针对普通大众的,另一方面则是针对属下的官僚的。对大众的控制表现为君主对民众谋反的恐惧和维持秩序稳定的决心;对官僚的控制则体现为君主利用突发事件造成的机会,超越常规程序,将专制权力介入官僚体系之中。作者分析了官僚君主制中的常规权力和专制权力。一方面君主需要制定规则来约束官僚,降低控制成本,增强控制能力;另一方面,规则本身也限制了君主的权力,相应地削弱了君主对官僚的控制。因此,君主必须一方面制定规则,另一方面又要对规则进行突破亦即君主必须同时运用常规权力和专制权力来控制官僚。“事件”的发生为君主行使专制权力提供了理由,同时也为官僚体系中希望重新分配权力和利益的官僚提供了机会。正如作者所说,“官僚君主制…要以社会中的事件为原料来推动制度内部各种关系的运作。官僚君主制的内在机制则对所有这些事件进行加工,使它们转换为权力和地位”。这些论述出自一个外国汉学家之口,不得不令人钦佩。现在看来,这种理论对很多的历史及社会事件都有很强的解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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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耶林和他的《为权利而斗争》

《为权利而斗争》是德国19世纪的目的法学派法学家耶林的一本名著。这本小册子发表以后被迅速译成数国文字,在各国广泛流传,为耶林获得了很高的学术声誉。

作者在开篇就写到,“法律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则是斗争”,因为“世界上的一切法都是经过斗争得来的”。用斗争的观点来解释法律的产生,作者显然受到了马克思的强烈影响。的确,法律作为一种强力的利益分配机制,其产生的历史就是一部人类社会的斗争和妥协史。在专制社会中,法律常常是统治集团用强力掠夺被统治者利益的工具,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自然意味着斗争;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由于并不存在绝对一致的利益,因而法律常常表现为一定的强势群体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还是少不了斗争。不过,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所造成的利益对抗程度更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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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事物往往在对立面中成就自身,就像作者所说:“某一国民拥护并主张自国法的激情强度取决于为获得法所付出的劳苦和努力的量”,是斗争将法和国民连接了起来,“斗争是法的生命”。经过斗争产生的法,对于每个人的意义就在于界认了自己的利益并将之上升为法律权利。在作者看来,为权力而斗争不仅是对自己的义务,而且是对社会的义务。对于个体而言,“权利是人格精神上的生存条件”,因此主张权利是一个人主张自己的精神生存,而“完全放弃权利是精神上的自杀”。作者认为每一项权利背后都关乎着人格,因而反对仅仅从利益权衡的角度去看待诉讼。作者认为诉讼问题,已经“从单纯的利益问题变化为主张人格抑或放弃人格问题”。这样的一种诉讼观是和现代诉讼的物质成本利益追求相悖的,因而在绝大多数法治国家已经面临着深深的危机。

每个个体为了自己的权利而诉诸法律的行为,在作者看来却具有远远超越这一行为本身的价值,因为“主张权利的人就是自己的权利这一狭小的范围内,维护法本身”。和庞德一样,作者也认为“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只有被具体实施,从条文变为权利,其价值和功能才会实现。因此,作为一个个体“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作者认为只有一个有着健全的“法感情”的民族才会强大,假使一个人连自己的权利都不去保护,又怎么能期望他去保护国家利益呢?正因为如此,作者指出“不是公法而是私法才是各民族政治教育的真正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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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语言非常激昂、流畅,让人读起来有一气呵成之感。在严肃的法学学术著作中,这样的情况确实少见。在耶林的时代,这样的呼喊和战斗精神是非常值得欣赏的。在提倡和谐、和平转型的当下,如何评价耶林的“斗争”哲学,恐要引入新的考察维度。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提高国民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对于国家的健康、长远发展都是非常有利的。权利引领的进步,法治推动的变革,无疑是成本最低、最为理想的社会转型模式。[原载于正义网2006年3月5日“法律博客”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