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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兴泉,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总所刑事业务部门负责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常年研究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的预防与辩护,关注民营企业家犯罪现象。曾办理证券公司单位行贿案、山东某国企单位受贿案、辽宁某企业家骗取贷款案、内蒙某银行负责人违法发放贷款案等。

一般认为,虚假诉讼,也就是打假的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动机和目的,恶意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利用法律程序,通过与他人串通、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这类行为,严重侵害了真实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妨碍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公正、浪费了司法资源。

在司法实务中,虚假诉讼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的为获得额外利益利用已经消失的法律关系重新起诉被告,如将已经确认清结的借条再次起诉;有的与第三人串通,伪造虚假证据起诉,企图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如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向朋友出具虚假借条,让朋友作为原告起诉自己,查封自己的财产,从而达到少分或不分财产给婚姻对方的目的;还有的通过隐匿、毁损、变造行为,为自己的虚假陈述提供支撑,以获取非法利益,如在债务纠纷中,通过对个别账单数字的修改,以增加对方债务,或减少自己承担的份额等等。司法实践表明,虚假诉讼多见于民间借贷、建筑业及服务业,房屋买卖、婚姻、租赁、征地拆迁、股权纠纷、担保纠纷、继承等案件中。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出,2023年,检察机关做优民事诉讼监督,会同最高人民法院规范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办理,加强同级监督,开展虚假诉讼监督,依法纠正9359件,起诉虚假诉讼犯罪925人。依据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近5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提出监察建议38.4万件,比前5年上升88.5%,对民间借贷、破产清算、离婚析产等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假官司”问题进行专项监督,依法纠正虚假诉讼案件4万余件,起诉虚假诉讼犯罪5121人。以上数据可见,虚假诉讼行为并不鲜见。

虚假诉讼明显背离了民事诉讼的诚信原则,虚假诉讼泛滥将造成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崩塌、司法机关的形象垮塌,必须严加整治。为此,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即虚假诉讼罪。

虚假诉讼入罪后,为加大对虚假诉讼犯罪的惩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于2021年3月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协作,加强沟通协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犯罪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共同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犯罪。

作为重点,意见对虚假诉讼犯罪相关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作了针对性的规定:一是明确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案件,民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当依法裁定中止诉讼,但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不影响民事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民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二是确立了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侦办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的公安机关与办理相关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检察院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三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检察院针对存在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已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条件以及人民法院的相应处理方式;四是为便于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虚假诉讼犯罪侦查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查阅、复制、摘录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卷宗,人民法院予以配合。

与前述司法文件相适应,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7月公布第三十八批指导性案例,其中第154、155号涉及民间借贷、高利贷等借贷关系问题。

154号案例基本案情为:2004年至2005年期间,李某云因经营耐火材料厂,分四次向魏某义借款140万元并出具借条。2006年7月31日,魏某义因病去世。魏某义的法定继承人(即李某荣等七人)凭借条多次向李某云催要借款,李某云以已经偿还为由拒绝还款。

2007年6月5日,李某荣等七人将李某云诉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李某云偿还借款140万元及起诉后的利息。李某云应诉后,向一审法院提交内容为“李某云借款已全部还清,以前双方所写借款条和还款条自行撕毁,以此为据。2006.5.8立字据人:魏某义”的字据(以下简称还款字据),据此主张已将借款还清。本案一审判决驳回李某荣等七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李某荣等七人不服一审判决,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以及申请再审程序中,均未获得支持。

李某荣等七人不服判决,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并审查,在本案历次诉讼中,李某云主张已偿还的100万元是以承兑汇票贴息的方式兑付的,从本案事实看,款项交付情况对正确认定还款事实具有重要意义,在还款字据这一核心证据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应对款项交付情况进行审查,遂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对承兑汇票贴息兑付、还款字据的形式和内容以及鉴定意见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审查后,认为再审判决认定李某云已经偿还借款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遂于2015年5月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并于2019年3月作出再审民事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李某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某荣等七人支付140万元及相应利息。

虚假诉讼犯罪的刑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1月27日公布了依法惩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刑事案例中胡某利、陶某云虚假诉讼案,系以捏造的事实提出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最终被判决虚假诉讼罪。

基本案情为:被告人胡某利与他人存在民间借贷纠纷,某县法院一审和某市中院二审均判决胡某利败诉,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该县法院执行局依法对胡某利所有的宾馆和健身房房产以及一辆越野车组织进行拍卖。胡某利为防止名下房产被拍卖,逃避履行债务,于2017年初与妹夫陶某云(被告人)预谋签订一份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胡某利以60万元价格将其名下宾馆和健身房的使用权出租给陶某云,出租期限14年,合同签订日期确定为2016年6月(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前),并指使他人伪造了租赁交割清单、租金收条等证据材料,意图干扰法院强制执行。2017年6月,胡某利指使陶某云依据二人签订的虚假房屋租赁合同向该县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该县法院以案外人未实际占有涉案房产为由裁定驳回执行异议。同年8月,陶某云向该县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县法院裁定中止对涉案执行,导致胡某利名下房产长时间未进入拍卖程序。经公诉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利、陶某云共同故意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二人行为均构成虚假诉讼罪。

整治虚假诉讼,对维护正常诉讼秩序、公民的合法权益,推进诚信社会建设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