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虽然“mes”系行业术语,但原告的商标“xymes”并非通用名称,被告在使用行业术语时并没有单独使用,而是使用“xymes”,该使用非商业惯例,不构成正当性使用。
来源 | 雁塔法院
案件回顾
原告西安某科技公司是面向离散制造业提供生产管理数字化与智能工厂解决方案的云服务提供商。自2017年起,原告将“xymes”(注:xy为隐名)商标使用在生产管理软件上。该公司的“xymes兴企云”软件荣获“创客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三等奖。“xymes兴企云”软件3.0版本通过中国最早从事可靠性研究的权威机构的测试。
2021年,原、被告先后上线了各自的软件,软件均通过智能互联手段,为企业提供定制型软件,实现公司生产管理信息化,促进企业内部、企业与客户、供应商之间的沟通协作,形成智能化的企业信息管理平台。原告的软件名称为“xymes兴企云”,被告的软件名称是“某某xymes制造赋能平台”,被告的产品名称旁边使用了蓝色“缺口齿轮+xymes”标识。原告认为被告的标识侵犯了其商标权,多次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被告均未采取措施变更其标识。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承担经济损失赔偿。
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mes (Manufacturing Execution System)这一简称早已作为行业通用术语存在,市场上也存在许多mes软件在售,被告使用的标识在mes前添加的部分是为了表示对已有软件的突破与不同,有缺口的齿轮与NO(Not Only的首字母)共同表示此含义。被告在软件产品上使用的“某某”二字为被告的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的主要识别部分,消费者在看到上述商品名称时可以清晰获知商品来源于被告,不可能产生混淆。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其产品名称中使用“xymes”标识,且同时使用蓝色“缺口齿轮+xymes”标识,构成突出使用,弱化了其自有的“某某”商标,使得相关公众的注意力更多在“xymes”标识上,该使用方式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虽然“mes”系行业术语,但原告的商标“xymes”并非通用名称,被告在使用行业术语时并没有单独使用,而是使用“xymes”,该使用非商业惯例,不构成正当性使用。因此,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损害了原告的市场地位,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
法官说法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审判中心孟元元法官
本案的审理,旨在积极和及时回应新质生产力市场化产生的新问题,助力企业发挥技术创新主体作用,促进科技成果流转、转化,为科创企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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