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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函咨询:我公司是一家货运代理公司,因为代理一家公司低报价格进口芯片,涉嫌一起走私普通货物案,我公司的名字不出现在报关单上,但这项业务是我公司的。现在检察院认为,这项业务不是以“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不认定为单位犯罪,请问这个说法对吗?

走私刑事辩护律师吴国雄律师/深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走私犯罪”是指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可见只要是公司负责人决策,就是可以认定为以“单位名义”,与公司的名字是否出现在报关单上无关;否则,像绕关走私案件即未向海关申报的走私案件,根本不存在“报关单”,依上述检察官的逻辑则完全不可能成立单位犯罪,这与司法实践不符。以公司名字是否出现在报关单上来判断是否以“单位名义”,很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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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雄(深圳)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海关事务专项顾问。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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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青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