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国县刘某报警称

自己向钱某转账1200余元后

货没见到,钱也没了

警方随即开展调查

结果出人意料

看到这里

大家不免有些好奇

事情的真相是什么

刘某究竟要的是什么“货”

案件经过

今年8月底,刘某在刷快手视频时,发现钱某在快手发布“上头电子烟”的视频,随即便联系钱某表示想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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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即,钱某便起了一个贪念:“既然他想买毒品,那么骗了他的钱,也不能拿我怎么样”。于是,钱某告知刘某其有购买“上头电子烟”的渠道,还向刘某展示其手中的“烟弹”。随后,钱某向刘某推送了所谓“上家”微信,刘某分三次向该微信支付了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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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转账后却迟迟拿不到“货”,甚至还与钱某失去联系,遂向警方报案。

经民警大量工作,钱某及同伙官某一同被抓获。正当民警沉浸在破案的成就感中时,钱某和官某却供述,自己没有“上头电子烟”,也没有购买渠道,在快手发布“上头电子烟”的视频,就是为了骗取他人购买“上头电子烟”的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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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钱某、官某因吸食“上头电子烟”上瘾,手头拮据,便萌生了骗取他人钱财的想法。于是通过快手发布“上头电子烟”的视频,如有人想购买,钱某、官某便将自己的“小号”微信推送给购买人,谎称该微信是其“上家”,在收到钱款后,便拉黑购买人,钱款则已被用于日常挥霍。

钱某知道贩卖毒品是犯罪行为,购买毒品的人也可能是涉毒人员,就抱着购买者即使购买毒品被骗了也不敢报警的心理,多次实施诈骗。

相信不少人会好奇

这样的行为如何定性?

如果购买吸食了毒品

会受到什么处罚?

别急

看看我国法律怎么说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对以假毒品进行犯罪的定性】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贩卖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当作毒品走私、贩卖、运输、窝藏的,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未遂)定罪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目前,刘某因涉嫌购买毒品受到了严厉的批评教育。钱某、官某因涉嫌吸毒、诈骗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最后

提醒大家一定要提高防毒意识

自觉远离毒品

永远不要去尝试第一次

那些认为自己的意志力

比别人更坚强的人

往往就是下一个“瘾君子”

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

来源:兴国公安